《工程项目管理
》课程作业
案例一:
工期索赔
乙方工期索赔要求。1980年11月6日乙方提出39周的工期索赔,包括:前期场地延误、阴雨及重铺煤气干线等原因引起共19周(即从1979年9月1日至1980年1月9日全部);屋面配筋拖延5周(1980年3月18日催要,应于4月18日提供才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但实际于5月底提供,拖延约5周);钢筋供应拖延2周;7月中特别阴雨天l周;附加工程引起工期延长12周。
工程师反驳。工程师认为,实际开工工期是随进入现场同时生效的,故应为1979年12月初。从开工起,认可的索赔为24周,包括:阴雨天和重新铺设煤气管道8周;拖延屋面配筋图5周;钢筋供应拖延2周;1980年7月中的阴雨天气为l周;附加工程影响10周。从上述分析可见,双方的差距仅为:
开工期的确定。由于在本工程中开工期从未定下(工程师1979年8月15日的信仅提出,将于9月1日提供现场,不太明确)。经乙方和工程师协商,以开工通知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决定为理由,提出从1979年9月1日到12月1日的相关费用索赔。
附加工程总影响相差2周。
最终统一按10周计算。
案例四:答:该计算是合理的。从以下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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