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减少损失,避免同类型质量事故重复发生,制定本制度;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超过质量验收标准而造成永久性缺陷者;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3.1重大质量事故
房屋及构筑物的重要结构倒塌
;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的建筑结构物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一次返工损失金额大于10万元以上的
;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30天以上者;
3。2一般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条件者,而损失金额和工期达到下列条件之
一者:返工损失一次在不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影响施工工期20天到30天者.
3。3记录事故
返工一次损失在5千元以下;影响下道工序5天到20天者.
4.1记录事故由施工单位自理;但处理措施需经项目公司、监理公司汇签。
4.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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