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的包装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内在质量 不合格。
2、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1)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量公报中的 不合格药品。
(2)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外观、包装、标识不符, 包装污染、破碎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报质量管理员确认为不合格的.
(3)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4)符合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假、劣药品定义的。
(5)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来函通知的不合格药品。
3、不合格药品一旦确认,即不能再销售,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 并做好“不合格药品台帐”记录.
4、入库验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交质量 管理员,由质量管理员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5、在储存、养护或出库时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立即挂黄牌暂停销 售,填写“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交质量管理员复验。复验合格,摘除黄 牌;不合格,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区,填写“药品质量处理通知单” 进行处理。
6、在门诊陈列、检查、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停止销售,立即 下柜。
7、凡药监局公告或发文通知不合格的药品,以及抽查检验发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