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 20 个论坛币 未解决
我主要有两个问题:
1. 为什么说原来的递延法是最符合配比原则的方法?
我是这样理解的,大家看对不对:因为在税率变更和开征新税的当年,递延法并不对递延税款和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将会使所得税费用和会计利润不配比。
2.新准则关于亏损当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收益的规定,是体现了资产负债观还是收入费用观?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资产负债观,因为它确认了未实现损益,还存在直接认定资产价值的情况,但是我又看到有论文说这体现了配比原则,而配比原则又是收入费用观的特征。所以,这个规定是更加体现着会计学的哪个理念呢?
各位大大帮帮忙啦!!小女子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