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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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