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ve-shufe 发表于 2012-2-10 13:35 
1、所谓完全排除了各种可能,只是你个人的yy,你主观上认为如何,我无法左右!但我并不认为如此。你同学的钱多了,他有各种解释,但是一旦你先入为主的认定他偷了钱,他能怎么证明呢?也许是他爸给他的,但是他爸显然可能和他串供。也可能是他借他朋友的,还有借据,但借据可能是伪造的。反正一切证据都是假的。就算他不解释,也最多是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难道他解释不通,就可以判他偷窃罪了?所以有人说,以现有的所谓“证据”,韩寒最多犯有“巨额文化财产来历不明罪”。站在某种主观立场上,我倒是非常理解这条罪名。但据此认定“韩寒有代笔”,则是很荒谬的。
2、你这种类比毫无逻辑可言,你又是一开始认定了在我看来貌似有道理实则有漏洞的逻辑。所谓“几乎没有可能”,是把某种比较大的可能性故意扩大为接近确定性的情况。请问你或者你周围的朋友记得你们中考的作文题么?我是不是也可以认为,除非……,否则你不可能忘记呢?你估计又会说,哦哦,这不一样!那我想请问了,是不是“常理”到底谁规定的?警察办案,根据“常理”来推断某些细节是非常正常的,就如我认为方舟子的质疑很正常一样。但是你见过警察仅仅根据“常理”就下结论的么?
3、所谓“常理”,就是很可能如此,但不必然如此。为什么当你遇到不利于你的观点是,你想到了刘禅,当不利于别人时,你就把刘禅给忘记了呢?一个青年作家几乎没有可能如何如何,并不能代表他就一定如何如何。
4、我是什么样的人,是你给我下的主观判断。而我所反对的,恰恰是因为某种主观判断而影响客观事实的判断。我多次强调,韩寒有没有代笔跟我没有半毛钱关系,认为韩寒文笔多么出色的那些韩粉们,在我看来文学素养基本不高。所以,所谓“天才”本来就是很扯淡的一件事情。而且,“天才论”和“代笔论”*****就是两个问题嘛!
我反对以如此的所谓“证据”和所谓“逻辑推理”来“证明”一个人有罪,仅此而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