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讲的都是些原则道理。
我是主张从严治校从严治学的。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学校就可以行使自已的管理职权。
例如:考试作弊屡禁不止,关键是处理不力或处理不重,要加大作弊成本。
如考试作弊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由学校对该生进行通报记过,第三次则卷铺盖走人——开除。
考试不及格的,不予补考机会,一律重修重考;给予两次重修重考机会,再过不了关,对不起,还是卷铺盖走人——退学。无故缺课实达到实开课时的50%的考试不及格者,连重修重考机会都不给予。
学习有些方面可以放宽,如可以事先申请某门课由自己自学,自己对自己考试成绩负责。某门课成绩特别优秀的,则可以放宽对其上课的约束条件……
不强求所有学校一致,所定校规与学规应该也有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