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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分析 一、民法各部分分值分布概况
从总体上讲,民法部分在600分总分值中占据89分的比例并不是特别高,并且这是自2003年司法考试以来民法分值的又一次谷底。考试的题型分值分布为单项选择题22分,多项选择题26分,不定向选择题14分,案例题27分。各个立法性文件考察的分值分别是民法通则26分,合同法38分,担保法6分,婚姻法3分,继承法3分,著作权法3分,商标法1分,专利法9分。
上述分值分布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考查重点,其他部门分值基本稳定。变化最大的是专利法,由于涉及到不定向选择中专门出现一个小案例题,分值飙升为9分,为近四年的新高。
民法部分命题已经呈现规律化,近几年中的变化不大。估计在新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典正式颁布实施之前,民法的这种分值格局很难再作新的调整。
二、民法试题特点分析
第一,民法部分试题相对基础,重点突出。
民法试题对考生而言大部分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考查知识点相对比较基础,突出了民法部分知识点“重者恒重”的道理。如单选题第1题“民事权利分类”、第3题“表见代理”、第8题“定金合同”、第18题“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等内容多在往年的真题中考查过。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1.近年来民法部分新增法条不多,可考点相对集中,造成部分知识点在近年反复考查。2.民法部分出题求稳,命题缺少创新。可能受到本年度考试完毕的标准答案异议制度的影响,出题过于求稳,考题基本没有争论。
第二,民法部分试题跟进新法速度放慢。
在没有出台新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典等新的基础立法性文件之前,民法考题的创新基本上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且在往常年份表现出比较明显的紧跟司法解释的命题思路: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的出台,当年就会在考题当中反映相应的知识点。但是本年度新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3个立法性文件并没有能够在考题中获得反映,在一定程度上放慢了跟进司法解释的速度。
第三,注重交叉部门知识点考查。
尽管出题知识点部分比较常见,但是试题中将知识点纵横交错,形成了多部门的交叉考查。如多选题第51题考查“地面施工人责任与诉讼时效”;不定项选择案例一中考查合同法、民法通则、诉讼法等各部门问题;第四卷案例一考查继承、共有财产的处分、一物二卖、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内容;案例二考查不当得利、买卖合同、间接代理、定金等内容,说明知识点的交叉成为本次考查的新增亮点。(姚海放)(转自:2004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
200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在2004年600分的结构下,单项选择12道(共计12分),多项选择8道(共计16分),任意选择5道(共计10分)。客观题总题量仍为25道。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对行政法方面有所涉及。仅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客观题而言,共计38分。就客观题而言,与2003年相比,占总分比例大体持平。
就客观题部分而言,其在第二卷的题目及其知识点分别为:39.报批准逮捕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40.行政许可的期限、法律适用;41.没收的对象;42.书证、举证期限、举证责任、法院收到证据的手续;43.基本相同行为禁止;44.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一事不再罚;45.须征得原告同意的诉讼行为;46.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47.质证;4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9.行政确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第三人、国家赔偿范围;50.罚款执行;72.复议选择与复议前置;73.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请求权时效、行政赔偿程序;74.国务院行政机构;75.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评价、实施主体、听证程序;76.反倾销行政案件范围、审理依据、审理程序;77.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一审判决类型;78.行政处罚的执行、强制执行权;7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80.国家赔偿——监控;96.行政许可的撤销;97.证据、判决类型、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98.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99.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定起诉期间;100.公务员任职和辞职。
从知识点看,涉及行政组织的题目2道(74、100);涉及行政处罚的题目6道(41、44、50、75、78、98);涉及行政许可的题目1道(96),第75题也涉及到行政许可;涉及国家赔偿的题目有5道(39、49、73、79、8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道(48);行政复议1道(72);剩余10道为行政诉讼法方面的,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方面的题目仍大抵占了半壁江山。就行政诉讼法方面的题目,其中有关证据的题目有4道(42、46、47、97),这延续了2003年对证据的关注。在2004年行政法部分特点之一就是对行政复议考查特轻,而对行政处罚加重考查。这说明了2004年在行政法的各子法的考查上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也许这是随机抽题的结果吧。(转自:2004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
200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试题分析
(一)法理学部分
在2004年的600分结构下,法理学占了18分,与2003年的总分比例一致。其中,题目及其考点为:1.法的本质;2.法与道德的关系;3.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法律规则的分类;6.法律终止生效;51.法治与法制;52.执法与守法;53.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事件、法的效力;81.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82.法与社会;83.法律关系。其中,单项选择6道、多项选择3道、任意选择3道。涉及到的知识点,体现了“法的本体”一章仍是重中之重。对某些知识点存在连年考查的现象,只不过考查角度有所侧重而已。
在2004年法理学考题中出现超纲题目,在司法部的辅导用书没有涉及的知识点也进行了考查(如第81题),这应特别引起注意。
(二)宪法部分
在2004年,在600分的总分结构下,宪法学部分共计22分;其中,单项选择占了8分、多项选择占10分、任意选择占4分。宪法学所占总分比例有了一定提高(从3%上升到3.7%)。题目及其知识点如下:7.私有财产权;8.审计机关;9.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法律;10.公民的基本权利;11.直接选举当选条件与另行选举;1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13.立法监督权;14.人大每届任期;54.法的效力等级;55.香港居民的自由;56.澳门特别行政区;57.诉愿权;58.国家结构形式;84.法律适用;85.通信秘密。
从涉及到的知识点看,涉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2道(7、14);纯粹宪法法条的4道(8、10、57、85),主要的仍是公民基本权利;涉及国家结构形式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5道(9、12、55、56、58);涉及立法法的3道(13、54、84);1道选举题(11)。看来,宪法修正案、公民基本权利、立法法一直是司法考试中宪法学考查的常青树。2004年对特别行政区大加考查,也显得格外耀眼。
(三)法制史部分
在2004年总分为600分的结构下,法制史考查了12分,所占总分的比例下降(从1/40下降到1/50)。考题及其知识点分别是:15.西周时结婚原则;16.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17.衡平法;18.法国法与德国法;59.《永徽律疏》、《宋刑统》、唐律刑罚原则、唐宋中央司法机构;60.魏晋南北朝法律;61.《国法大全》;86.清末刑事法典。其中,单项选择4道,多项选择3道,任意选择1道。涉及到的知识点仍然侧重于立法部分,但同时对刑罚原则、司法机构有所涉及;对民事部分,仍保留有1道。
200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分析及解析
2004年全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共计考查分数为62分,其中单项选择题18分,多项选择题10道共20分,任意项选择题6道共12分,试卷四主观卷部分出了一道案例分析题12分。从总体上看,今年的刑诉部分考查的比较简单,难度不大,并且每道题的答案明确,没有多大的争议。
在考题的形式上,刑事诉讼法的题目绝大多数都是法条型题,也就是直接考查法条的。这其中99%的题目又都是直接考查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这两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今年考题中直接涉及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二十四、三十四、四十七、五十一、八十、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一百二十一、一百四十四、一百八十二、一百八十九和一百九十一条,刑诉解释第33、84、85、88、117、157、165、166、178、188、193、257和356条等,因此我们在平时复习刑诉法时,要以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为基本依据。
在内容上考查,今年刑诉法考查的知识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点集中于以下4个章节:(1)辩护制度;(2)侦查程序;(3)一审程序;(4)二审程序。尤其是辩护制度、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这三章考试的分值共计35分,占了刑诉试卷的一半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抓住重点,重视这一部分的复习。
[试题解析]
章节
共计分数
考查细目
基本原则
1分
刑诉法第十五条(1分)。
管辖
2分
犯罪地域管辖的确定(1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分)。
强制措施
2分
取保候审的条件(2分)。
辩护制度
9分
辩护人的范围(2分)。辩护律师的权利(1分)。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2分)。指定辩护的情形(1分)。当庭拒绝辩护问题(2分)。指定辩护的拒绝问题(1分)。
证据制度
3分
证据理论上的分类(1分)。证明对象的内容(2分)。
附带民诉
2分
附带民诉原告的资格(2分)。
侦查程序
7分
通缉令的发布主体(1分)。对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2分)。搜查的要求(2分)。鉴定结论的告知(2分)。
审查起诉程序
3分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1分)。补充侦查的方式(1分)。补充侦查的时间(1分)。分)。
一审程序
15分
检察院撤诉的效力(2分)。法院审理中发现新的罪名时如何处理(1分)。被告人庭审提出新的事实如何处理(2分)。延期审理的次数(1分)。中止审理的情形(1分)。自诉案件的审理特征(1分)。自诉案件的可分性(1分)。自诉案件的条件(2分)。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2分)。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2分)。
二审程序
11分
全面审查原则(1分)。上诉不加刑的要求(1分)。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2分)。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2分)。上诉的撤回(2分)。上诉的途径(1分)。二审的审判结果(2分)。
特殊程序
3分
减刑、假释的撤销(1分)。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程序(2分)。
死刑复核程序
1分
高级法院死刑复核的结果(1分)。
期间
2分
期间的耽误(2分)。
一、试卷二单项选择题:
21.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
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答案] C
[知识点]
高级法院死刑复核的结果。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结果,这点在笔者万国突破班刑诉讲义“其他考点14条”中的第6条已明确指出。
对于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题中ABD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结果,而对于C高级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22.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
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B.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答案] D
[知识点]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这点笔者在万国突破班刑诉讲义“精华考点20例”中的第11例“不起诉的种类与效力”以及列举的“典型试题1”中已明确指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3.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 C
[知识点]
法院审理中发现新的罪名时如何处理。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院尚未起诉的新的罪名时如何处理,这点笔者在万国突破班刑诉讲义“精华考点20例”中的第14例“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结审理”中已明确指出,这时不是延期审理,而是通知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所以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
24.在一起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对法院审理不满,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对此,法庭应如何处理?
A.追究自诉人法律责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B.拘传自诉人到庭
C.按撤诉处理
D.宣告被告人无罪
[答案] C
[知识点]
自诉案件的审理特征。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审理特征,这点在笔者万国突破班刑诉讲义“精华考点20例”中的第20例“自诉案件和简易程序”中已明确指出。对于自诉案件允许自诉人撤诉,自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那么人民法院视其为撤诉。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诉的原则上不可以以同样事实和理由再起诉,除非是由于证据不足而撤诉的。
25.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答案] B
[知识点]
指定辩护的情形。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指定辩护的情形,对此在笔者万国突破班刑诉讲义“精华考点20例”中的第2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中列举了类似的例子。
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在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是“应当”指定辩护人,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
26.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诈骗案时,因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合议庭曾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县人民法院第二次恢复法庭审理后,公诉人又提出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合议庭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同意延期审理
B.不同意延期审理
C.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D.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答案] B
[知识点]
延期审理的次数。
[解析]
本题考察恶毒是延期审理的次数,这点在笔者万国突破班刑诉讲义“精华考点20例”中的第14例“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结审理”中已明确指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所以本案中公诉人又提出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27.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 B
[知识点]
犯罪地域管辖的确定。
[解析]
本题考察的犯罪地域管辖确定的一般原则,这点在笔者万国突破班刑诉讲义“其他考点14条”中的第14点已明确指出。
对于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主要指的就是犯罪行为实施地,本案中,被告人住所在河东区,但整个犯罪行为和他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都在河西区,所以应由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28.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 D
[知识点]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可分性,这点在笔者万国突破班刑诉讲义“精华考点20例”中的第20例“自诉案件和简易程序”中已明确指出。
200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试题分析
就民事诉讼法而言,2004年的司法考试在试卷结构上基本无变化,但是如果从微观的考点分布上来看,可以概括为:宏观上体现重点,微观上回避热点。这也许是司法部每年都要进行的司法考试改革的又一个新举措。
2004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占到70分的总分分值,基本维持了该法在往年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其中占4分以上的制度包括:管辖(5);参加人(6);证据(9);先予执行(4);一审普通程序(11);简易程序(4);执行(11);仲裁(8);涉及到的小考点在45个左右;涉及到的法律文件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仲裁法。从所列举的制度和法律文件方面看来,本次司法考试仍然是在集中若干重点制度和重点的法律文件,一些细节的法律文件都不再考查。但是这只是宏观层面的视角,如果微观查看在每个重点制度下的具体考点,又会发现在考查永恒重点的同时,开始关注那些较偏的考点,而且分值分布上不尽合乎正常的思维。例如在诉讼参加人部分,这个制度包括当事人和代理人两个部分,是个考试重点,其中当事人是个更为重要的制度,而且内容很多;代理人部分的内容较少。但是在2004年司法考试,诉讼参加人考到6分,其中代理人部分有3道试题(4分),当事人却只有1道不定项选择题(2分)。再如,执行部分考到11分,仅代位申请执行就用4道不定项选择题细致入微地进行考查,占去了8分。所以总体上讲,200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部分的试题几乎尽在我们的掌握之中。但是就重要考点与非重要考点的分布,大约有一半的试题是常规命题,考查了重点制度下的重要考点,而有另一半的试题则似乎有意回避了一些重要考点,而涉及了一些非重点。与民事诉讼法不同,仲裁法倒是非常正统,考查的仍然是传统的重点。
从试题本身的难度来看,基本与往年持平。简单而且单一性地考查法条的试题仍然不在少数,共有23分(选择题12分,案例分析题11分);仍存在与往年的试题简单重复的考题(第37题、第47题);但难题较往年的难度似乎有所增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一道试题中体系性考查若干法条的规定(如第42题),一是增强试题的理论性和选项的混淆性(如第45题),尤其是前者在多选题中较多地体现。另外,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考查的试题仍然存在(如第39题、第83题),这也是以后司法考试会坚持采用的方式。(郑其斌)
2004年司法考试三国法试题分析
一、命题在整体保持稳定
(一)具体考点分布
1.国际公法
(1)单选题:领土主权和领土的取得方式、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外空的法律地位(月球)、外交保护、条约的冲突、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
(2)多选题: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沿海国在本国港口的管辖权;
(3)任选题:引渡与庇护、战争法的适用。
2.国际私法
(1)单选题: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涉外无人继承的法律适用;
(2)多选题: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的程序;
(3)任选题:双重国籍人国籍的确定(我国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3.国际经济法
(1)单选题: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损责任分担(买方卖方间的风险转移、承运人的免责、贸易术语)、外贸法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原则;
(2)多选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的要约承诺规则、外贸法的修改、《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和免责事项、托收的种类和银行的免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
(3)任选题:反倾销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损责任分担(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贸易术语、风险转移、海运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和免责事项)、WTO争端的类型。
以上三点表明,无论是分值的分布、在整个考试中所占比重,还是重要考点的分布上,三国法都是保持了基本稳定。
二、命题重心悄然转移
尽管今年的司法考试仍然强调稳定,但在保持稳定的同时,今年三国法的命题重心已经开始悄然发生变化。如国际公法今年的考点分布虽然继承了过去两届司法考试的特点,仍具有较强的分散性,但命题重心已有了明显转移。过去常考甚至是年年必考的一些知识点,今年都被命题者“打入冷宫”,如海洋法一章中的领海、无害通过、大陆架、公海,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而一些近几年未曾考过的考点和角度在这次命题中备受青睐,如领土的取得方式,外交保护,条约的更新与冲突,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保障机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国际环境法是近几年的律考和司法考试从来没考过的,今年考了一个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问题。而国际经济法部分,一些历年“重点考查对象”,今年都受到“冷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贸易术语等今年或者不考或者简单涉及。国际私法以往律考和司考都是总论分论各占将近半壁江山,程序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略作陪衬,但今年国际私法总共考了11道题,共16分,其中仅分论就占了7道题,共9分;总论部分只出了两道题,占了4分;程序部分考了两道题,占了4分。总论部分的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法律规避、冲突规范等“贵族考点”今年竟无一“入围”,总论的地位有了明显下降。
三、部分题命题角度比较“刁”
以国际经济法为例,今年国际经济法部分的试题虽然表面上看考查重点似乎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仍然以国际贸易法为主,但个别试题考查角度可谓“刁钻”。典型的如卷一第42题,考生在复习法条时如果对新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九项中的“限制进口”几个字未予重视,这道题十有八九会丢分。再如第43题,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的考查角度是放在与“何种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恐怕也是考生难以料到的角度。而第44题的考试角度虽然不难,但因为辅导教材上对此问题没有任何涉及,而这种知识点又是法条上所没有的,略有超纲之嫌。
除了上述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外,国际法今年的试题对考生知识点把握的精确度和全面性要求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在国际经济法中比较明显,如第41题,如果考生对《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17项免责事项不能全面把握,或只有大概印象,这道题承运人到底能否免责就会产生疑问。再如第42题,如果复习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时,对第九项中到底是“需要限制进口”还是“需要禁止进口”在记忆上稍有不清,考试时就会在AC两项间举棋不定。再如国际公法的第68题,复习时如果对教材上列的5项规则有一项没完全掌握,这道题就会失分。类似的还有第69题、第77题。
总之,今年国际法的试题与往年相比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有了不小变化,也对考生备考复习提出了更高要求。(段庆喜)
200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分析
刑法学的试题有85分,占到了总体的14.2%,比2003年49分12.25%上升了2个百分点,逐渐处于分量相对稳定的状态,与刑法学的学科地位保持一致。就总分则命题的分值看,以总则知识点为考查内容的试题共有16题,分值为21分,其中单项选择题11分,多项选择题4分,不定项选择题6分。以分则罪名认定为考查内容的试题共计24题,分值为39分,其中单项选择题9分,多项选择题18分,不定项选择题12分。而以总分则结合作为考查知识点的案例分析题则是25分。(本文所述题目均为卷二相应试题)
就总则的命题来看,命题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罪过、犯罪停止形态、罪数、正当防卫、告诉才处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裁量、累犯、假释,几乎刑法总则的每章都涉及到了,考点非常分散。但是,其中也有集中的部分,如犯罪主观要件(罪过),共有4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的第12、15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第87题;还有犯罪停止形态,共2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的第2、4题,从而表明了这些知识点在刑法中本应有的重要地位。
就刑法分则的命题来看,考查知识点部分分散、部分集中的特点更为明显。例如,第10题涉及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高利转贷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86题则涉及了保险诈骗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贿赂犯罪共犯、渎职罪和受贿罪的牵连关系等。其他则涉及了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拐卖儿童罪、战时自伤罪等。这些题目占分则试题中的15分。从集中的角度看,刑法分则试题偏重考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分)、盗窃罪(6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分)。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方面侧重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假币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方面侧重于淫秽物品犯罪、强迫卖淫犯罪、妨害司法罪;盗窃罪则侧重于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问题。这样的题目占到了分则试题中的22分。传统性的犯罪如侵犯人身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公共安全犯罪出题都很少。这些情况表明司法考试命题的一个转向:从传统性犯罪类型向涉及传统理论的新型犯罪转变,值得特别注意。
从试题本身的难度看,200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的难度并不是很大,命题逐渐偏重于考查考生对刑法规定,特别是刑法分则规定根据一定理论的总结能力。如第10题,涉及4个完全不同的罪名,彼此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考查考生对这个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认定的把握。就盗窃罪的考查来看,命题侧重于对盗窃罪和其他犯罪(如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的区别,这也需要考生能够准确把握它们之间在构成特征上的不同。但其共同特征都是将不同的刑法分则条文归纳在一起。这就提醒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必须重视自己归纳和区分能力的提升。
另外,从试题难度上看,需要指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有些试题涉及理论上不同的观点争议。按照通说和按照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聘请专家的不同观点做题,就有不同的答案,而标准答案中不少是按照该专家的观点命题的。如第88题,需要参考张明楷所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4-785页)的论述,才能够取得与标准答案一样的答案。当然,这样的题目还是有限的。
总而言之,2004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在刑法总则方面的考查知识点非常分散,而在刑法分则方面的考查知识点相对集中,试题的难度适中,个别题目还有缺漏。(黄晓亮)
司法考试中民法部分复习经验点滴谈 司法考试中民法部分复习经验点滴谈李显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考试就是考“点”,掌握“三基”的要点即掌握了“网上之结”
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
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
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
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
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
至于在复习的过程畔,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
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资料来源:《中国司法》)
如何应对司法考试中宪法部分主观性试题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 100088)文
无论在过去律师资格考试中,还是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辅导中,经常有人问到宪法考试中遇到的问题。 有些进行了口头答复,有些采取了网上复函,有些进行了课堂讲解。现在,我将相关问题进行整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今年司法考试,宪法部分有什么变化? 应该说,近几年来,在综合考试中,宪法部分是变化最小的。大纲几乎没变过,司法部推荐教材也大体保持了原貌,考试题型、分值也基本维持了原来的情形。当然,从今年考试大纲及举例来看,也有一个潜在的变化,即宪法内容出现在了第四张试卷中。这意味着司法考试从重知识、重实践向重基本理论方向转化。这一不经意的变革,无论对命题者,还是对广大考生来说,都会产生一个革命性的位移。它标示着,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将在司法考试中占有一定比例。而主观题的复习与选择题等客观题相较,无疑增加了复习的难度。它不仅要求熟记法条,还要求考生具备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逻辑、法律语言的能力,并以此为工具分析,阐释现实法律问题。
二、如何准备主观性试题? 自2003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出现主观题后,考生如何备考这种题型就成了公共话题。一般而言,命题者将主观题引入司法考试,是其大胆创新的表现。由于只考过一次,故很难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然而,就一般情形观察,司法考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的现实情况总有着密切联系,它还没有达到对法律进行哲学探讨、实证研究、规范分析的地步。可以推论,主观题基本上锁定在以案说法、以事论法的层面。当然,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多样性,它并不截然地分类为宪法问题、行政法问题或法理问题,因此,将法理、宪法、行政法等问题加以综合,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考生对当下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能够用所学的法学基本理论进行观察、分析,提出问题,并能加以解释,培养法律人独有的问题意识。
三、能否举例说明如何回答主观题? 2003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法律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问题,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的行为? 首先,李慧娟法官的法律推理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律事实的查清需要依据法定程序,法官根据专业知识,站在中立的立场,亲耳听到、亲眼看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内心确信,采信经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到适合本案的法律规范。当有唯一的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自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运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最终确定适用本案中的准据法。本案中,李法官通过搜寻,查到了适用本案的两个法律规范。根据法律推理的规则(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适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寻找到了适用本案的有效的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综观李法官的推理过程,是符合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
其次,李慧娟法官的判决宣告是有疑问的。本案的争点在于,作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种子法不一致后,法官是否有权宣告下位法自然无效。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西方国家按三权分立原则组建的国家政权不同,中国的国家政权并非在水平方向上划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实行三权之间的均质化又互相制衡。中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然而,中国的政府两院不能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本案中,李慧娟法官在法律推理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却不能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从而挑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许有人为李法官辩护,认为她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甚至最终会导致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被撤销或立法机关自行更改,但就实证法而言,它必定与中国当下的人大制度存在抵触。人大制度是一回事,人大制度完善是另一回事。
最后,李慧娟法官的正确做法,也许应该停止案件的审判,将此案逐级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该地方立法是否合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处理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的建议。当然,依据立法法的实体规定,李慧娟法官也可以个人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
司法考试方法论
夏温波 (北京法大育才文化交流中心主任、指南针系列司考丛书总策划) 一、信 念 树立必胜的信念,相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一定通过考试,这是复习应考的第一步。 1、战术上重视它:司法考试是通过率很低、高难度的法律职业考试,越来越加强对法律的理论(通说)深度和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查。法科学生有比较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复习起来自然感觉得心应手,但从历年司法考试(律考)通过情况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考生较法学本科学历的通过率并不具有绝对优势,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通过率也相当高,说明具有法律基础的考生,只不过“先行一步”,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势。 所以,不管是法科学生还是非法科学生,都要相信:机会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关键在于考生是否全身心地投入这场“备考战役”中。如果仅仅抱着投机取巧、侥幸心理去应考,不一步一个脚印地复习,缺乏有针对性的复习应考方法,绝大多数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2、战略上藐视它:司法考试是规律性强的文科类考试,那么就有规律可抓。在中国应试教育是很厉害的,连美国人都很难通过的GRE,在中国很多连基本外语对话都比较困难的考生,却考试成绩斐然。再说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已具备一定的对知识的阅读和理解能力,加之司法考试侧重于考察考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不出偏题、怪题以及学术界有重大争议的题目,所以司法考试也并非是有的考生想象或认为的那样可怕。只要抓住司法考试的规律,掌握科学的方法,辅之以有针对性的辅导教材,加上4-7个月的刻苦努力是一定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 二、重点分析法 树立信心以后,还要有认真复习应考的实际行动。在整个复习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方法方面的探索。以下两种重点分析法,无论对法科还是非法科学生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1.考试性质分析法:司法考试是从事特定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考试。由此决定了: (1)应用型学科和知识点比较重要:无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运用法律去处理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所以特别注重法律的分析和运用能力。司法考试就是一个“实战演习”,各种题型大多以实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案件为载体,复习应考的过程就是解决纠纷的过程,考生如果能够这样认识问题,就有了练习射击的“靶子”,复习起来就不觉得枯燥。 (2)以法条为本,司法解释为重:①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规范的职业考试,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追求答案的正确性和唯一性,所以在司考命题时,要求命题人在提供参考答案的同时,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个别纯理论题除外)。②司法解释解决的是具体法律运用中常见而疑难的问题,可操作性强,并且适合命题的素材。例如,《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商事方面的基本大法,极其重要。为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其法律地位应当低于《民法通则》,但从具体考试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的《意见》比《民法通则》更重要,这是由司法考试的特点即考题细节化、数量多、小分值所决定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原则性、概括性,而最高法院的《意见》的规定则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3)新法为重,考查内容紧扣热点问题:这是司法资格考试与以往律师资格考试的 共同点:①热点问题一般是学术界、司法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例如证据问题是近年来大家研究的热点问题,司法考试考察有关证据内容的大大增加,作为最新研究成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受到命题人的特别青睐。②新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作为司法考试这种难度较大的职业考试,拉开考生分数档次的重要内容,也符合“与时俱进”的精神。 2、“真题”分析法:因为司法考试(律考)经过18年的不断完善已经成为比较规范、规律性强的职业考试,其题型、重点学科、重点内容已相对固定,此分析法是最直接、有效、最具体的分析司法考试重点的方法。通过分析可以得出: (1)每年分值较高的学科即重点学科: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意见》、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等。 (2)各学科经常考的知识点即重点: 如民法:监护人的确定和职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个人合伙、诉讼时效、物权的原始取得、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特殊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等。 刑法:总论部分,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观方面、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共犯、累犯、自首、数罪并罚;刑法各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民事诉讼法中的:如管辖、当事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 3、感悟司法考试命题侧重点及命题技术的变化:司法考试的重点每年基本固定,但是每年都有相当的变化,所以作为读者,如何了解每年的细微变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通过历年真题的学习,你就可以发现每年题型(如2003年增加了论述题)、侧重点(如“客观试题主观化”“加强对理论深度及综合运用能力的考察”等)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仅靠语言往往难以表述清楚,只有通过做不同年份的历年真题,才能非常直观地感受其变化。 司法考试方法论(二) 三、复习六步骤 1、认真做2-3年司法考试(律考)真题: (1)范围:从近5年来司法考试(律考)的真题中选择。 (2)目的:基本了解司法考试特点及考查方式,了解哪些重点学科、哪些是重点内容,最重要的是寻求司法考试的感觉。 (3)方式:有法律基础的考生应该亲自动手做,即使没有法律基础的考生至少应该仔细阅读。 (4)注意:真题应结合其答案(尤其是依据、解析)来做或读。 2、通读教材并辅以适量的同步测试题: (1)教材的选择,由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从2003年起司法考试不再有指定用书(详见司法部官方网站:中国普法网)。目前有二种比较规范的教材都符合考试要求并值得推荐:一种是基础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共三册),其优点是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介绍比较详细,但美中不足之处是面面俱到、重点不是很突出,考生如果基础比较差,复习时间又比较宽裕的,可选择此“辅导用书”;另一种是应试型,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指南针”系列丛书--《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原《司法考试教程》)共十册,其由曾参加命题、多年从事司法考试研究和在一线司法考试辅导的专家、教授亲自编写的,其特点是:应试性强(将重点、难点以及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到的内容讲得十分透彻)、重点突出(特别是该书中采用“三星标志”:一星为注意点,二星为次重点,三星为重点,重要程序依次递增),对不考查的知识点不写,对考试重点特别是难点、疑点深入阐述。如果考生略具法律基础,且复习时间不是很充裕的话,可以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2)作好笔记:便于以后复习时合理分配精力,根据掌握程度不同分别标以不同记号如“三星”表示已理解并掌握,“二星”表示已理解但没掌握的,“一星”则是尚未理解与掌握的。 (3)做同步测试题:通读教材后做同步测试题的目的是,检验学习效果,及时调整学习方法,便于进一步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的运用,并带着问题进入下一阶段学习。 3、精读法条: (1)范围: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建议考生阅读的一万多条法规中,从司法考试命题的规律分析:其中的50%基本不考,30%偶尔考,20%是经常考的(却占了考试的85%以上),那么考生在复习时对其中的50%可以不看,30%有时间去阅读一下,对20%法条必须多花时间予以精读。 (2)方法:所谓精读法条而非阅读,指的是精读时应带着以下问题:①读法条“题眼”在哪里(即关键词);②该法条的考点以及会有怎样的运用;③与相关法条的联系与区别。当然精读时带着这三个问题肯定是有难度的,需要一定的经验及分析能力,那么可借助比较权威的重点法条分析的辅导书,如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试法条串讲》,这样就会事半功倍。 4、强化案例训练:历年司法考试中前三卷有60%以上以小案例形式出现的,卷四都是大案例且历年得分率非常低,所以有“得案例者得天下”之说。 在案例题的解答训练时应注意: (1)案例的选择:①涉及部门法:民法、合同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商法;②与历年考试案例具有较高的仿真性(如所设问题是考察多个法律制度的相互交叉运用并能体现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内容)。 (2)规范解题步骤:①对该题所涉法律关系做一下简单图表;②理清解题思路;③写出答案;④核对参考答案,并寻找法律依据。 5、回炉复习,注意对各学科体系的把握: (1)原因:其一,司法考试考查的理论性增强,2003年司法考试明显加强了对法律问题的理论深度考察,这就需要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但是这与我国对法律职业者整体素质提高的时代要求是一致的。其二,司法考试中知识叠加型题目增多,同一部门法中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部门法的相关知识点叠加在一起考查,无疑也是增加了难度。 (2)注意:①回炉复习时应注意知识点纵向(同学科)、横向(不同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如三大诉讼法(民诉、刑诉、行政诉讼)之比较,以期对教材、法条的理解得到升华;②利用好司法考试大纲:大纲中章、节、目比较清楚,有利于搭建清晰的学科框架,加深对各学科的宏观掌握,也有利于对具体知识点的理解与记忆。 6、做3-5套模拟题冲刺: (1)真题测试:从近5年考试真题中选取1-2套做为模拟测试,因为“真题”所提供的出题样式的示范性和命题质量非一般模拟题可以比拟,其科学性和临场感远超一般的模拟题,最具实战性,也最有利于测试出考生的真实水平 (2)适应考试气氛,锻炼做题速度:前三卷中,每卷100道题在三小时内作完,即1.8分钟处理一个小案例,注意1小时做1道题与1.8分钟做一道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3)通过做题可以查漏补缺,明确下一步的复习重点。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全面撒网、重点复习 在进行全面复习时,必须合理分配时间,对司法考试中分值比例较高的学科如民法、合同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商法等,应当投入较多时间,反之对分值较低的学科投入的精力可以适当少些。 2、题目一定要动手做,且不能只做一次 (1)、历年考试真题具有权威性,是最好的练习题。 (2)、一定要亲自动笔写出答案,而非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立即急于翻看正确答案。许多考生做题时特别是在解答试卷四时,会陷入眼高手低的窘境,这就是平常不勤于动手写答案,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所致。 (3)、题目不能只做一次,应对自己做错的题目回头再做,务求最后正确率达98%以上,且多做几次也是最有效率的方法。道理很简单,第一次做100道可能花3个小时,第二次做要花45分钟,第三次做就只需15分钟,用15分钟时间把100道题所涉及的所有知识掌握,岂不是最有效率。 (4)、对每天复习过的知识,临睡前一定要浏览一遍,并在周末对每周复习的内容要翻一遍,最大限度地克服遗忘规律。 (5)、制定的复习计划一定要细化到每天,其好处有二,一是知道自己每天要做些什么;二是从每天计划的落实找到成就感。 (6)、复习资料的选择,应当有针对性 目前,图书市场上销售的司法考试辅导书,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但又良莠不齐。这就要求考生在选择复习指导书时,要有一双“慧眼”,尤其要注意两方面:一是作者层面,要选择司法考试辅导名师,单学科亲自编写,特别是名师亲自所写尤为重要;二是内容层面,要选择应试性强、重点突出、解析透彻的辅导书(详见2002年11月18日法制日报“指南针”司法考试论坛)。 3、严格答题步骤 ⑴先看问题,后看题目: 这点非常重要,因为每个案例信息量很大而考生考试时间非常有限,这样带着问题去读题目,就更有针对性,在阅读案例题的内容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和敏感,准确辨识出题人设置的种种陷阱,要一个句子接一个句子地阅读,看清该案例有几个基本的内容,明白出题人的真正意图。 ⑵确定所考察的部门法,并草画法律关系结构图: 如对于民法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考生往往看完案例题干以后,觉得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首先应当明确题干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答题时,可以在稿纸上画出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图,将题干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画在结构图上。这样答题时,内容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避免忙中出错。 ⑶ 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如刑法需要考虑:①将分则理论与刑法总论结合起来思考问题,切忌分割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答题,例如有多个犯罪人时,就要考虑该案例分析是否可能与共同犯罪有关;在犯罪人用犯罪方法取得财物时,就要考虑是否会涉及犯罪未遂、既遂的问题等。②注意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⑷ 根据问题确定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为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根据案例事实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返还后果,要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返还责任。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根据追认权人是否行使追认权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然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确定。而且要特别注意案例问题中的假设性问题。 ⑸答题要求: ①就题答题,不要随意发挥②先写结论,后写理由③答题一点一段有条理,最好用数字或连接词标明④不要在解题时大量重复案情,原则上不要写明具体法条,但如刚好记住了,则可以写明具体法条。 以上仅是本人几年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工作的点滴心得,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本文首登于法制日报,并被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等多家媒体转载,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