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及其现实启示
www.21jrr.com 发布时间:2009-01-24 13:36 来源:未知 点击: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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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怀邦. 【刊名】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银行业超负债经营的财务特征,使其具有更容易失败的内在脆弱性,作为债权人的存款者往往成为银行经营中难以避免的风险损失的实际承担者。因此,为维护存款人对银行必要的信心、保证存款资金的稳定供给、维持银……
  胡怀邦. 【刊名】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05年03期
    银行业超负债经营的财务特征,使其具有更容易失败的“内在脆弱性”,作为债权人的存款者往往成为银行经营中难以避免的风险损失的实际承担者。因此,为维护存款人对银行必要的信心、保证存款资金的稳定供给、维持银行业的健康运行,必须对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切实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实际受损?经过数百年的不懈探索,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逐渐形成的以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模式,其经验与做法对我们强化与规范银行业的监管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一、从合规为本到风险为本:银行业监管理念的历史演进
    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损的根源在于银行经营中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因此,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监管者首先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经营中的风险损失。对此,一般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思路:一是事先应对,从根源上消除风险,确保风险不会发生;二是事后缓冲,做好缓冲和稀释风险损失的准备,确保风险发生后能进行有效的损失补偿;三是事中控制,通过全过程的监控,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应于这样三种不同的风险处理思路,便产生了合规为本、资本为本和风险为本等三种不同的监管理念。 天下金融网
    合规性监管的基本思路在于,为减少银行业的风险,应尽可能消除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确保银行在一个相对较为确定或较易控制的环境中进行经营。为此,监管机构为各银行事先设定一系列条条框框的规定,如关于利率水平、汇率水平、业务范围等的限制,甚至包括贷款对象、条件、程序等。在此基础上,监管者主要通过事后的严格检查和严厉处罚,迫使各银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涉足高风险领域,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发生。然而,实践证明这种监管理念并不能充分保证存款人资金的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一是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风险是金融体系固有的特性,不论是监管还是其他任何力量都不可能彻底消除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二是随着银行经营业务的日益多样化与风险的复杂化,监管者事先制定的各种经营规范很快便会显得落伍过时,合规监管也只能防范部分风险。三是合规监管可能会面临经营者严重的道德风险,对经验者而言,似乎只要依规行事便无风险,正如Koehler的评论,“银行家如果按照日益增加的监管条文和细节行事的话,他们实际上已经成功地把责任的重要部分转嫁出去了”。即使监管者事后查出银行违规经营的事实,面对暴露出来的巨额损失,简单地对人的查处总是于事无补,无法挽回已成事实的风险损失。 21jrr.com
    在风险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为确保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及其相关利益不受损害,最为关键的是要建立应对风险损失的缓冲机制和补偿机制,从而提高银行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现实中,20世纪80年代拉美的债务危机对西方商业银行所产生的巨大冲击,特别是国际上多起商业银行由于资本金不足而又过度涉险最终破产清盘的案例,现实地促使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合规性监管理念逐渐被“资本便是上帝”的新理念所取代,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便是在这种氛围下出笼的。
    这种资本为本的监管理念,突出强调的是银行资本对其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根据这一监管思路,银行承担的风险应当严格限定在自身资本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有多大的本钱做多大的生意,资本必须覆盖风险。银行必须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足够的拨备以缓冲预期损失,同时维持不低于风险资产8%的资本水平以缓冲各种非预期损失。银行资本金可以吸收包括风险损失在内的经营亏损与各种意外损失,消除银行经营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持银行的正常运营,使其管理者有一定的时间解决存在的问题,为避免破产提供了充足的缓冲余地。除了这种抵补风险损失的现实作用外,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有助于激励商业银行所有者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但是这种主要关注事后抵补损失的监管理念仍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是对商业银行而言,不同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所需要的较为安全的资本水平各不相同,事实上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精确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二是所谓“资本充足”始终只能是相对充足的概念,在负债经营的条件下,与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相比,再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也是有限的。一般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只能用以防范一般性的风险冲击,而无法应对一些较大的异常风险冲击。三是一味强调资本充足及对风险损失的消极预防和事后缓冲,无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的发生。相反,更有可能掩盖风险隐患、引发较大的风险。如巴林银行在1993年底的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的要求,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就因突发的风险而破产了。正是出于对合规为本和资本为本监管理念的校正,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和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规则(risk—basedsupervision)。这种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以风险及其管控因素为核心,更强调动态性的过程监控,强调对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实施全面考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一系列程序来及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监管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实践框架:国际银行业的经验
    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更具全面性、前瞻性和市场敏感性,能及时全面地反映银行的综合经营状况,较为准确地预测潜在风险,更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适应了国际银行业最新发展的需要。这种监管理念目前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所认同,并已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科学的监管体系。
    (一)风险为本的监管程序:面向过程的持续监管
    正如格林斯潘所说,“在快速变化的金融市场上,新技术和金融工具的不断采用意味着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在墨迹未干之前就变得过时了。它们甚至不能必然地代表该银行在第二天的风险状况。在此情况下,监管者对金融系统安全性、健全性及必要性的评估将越来越围绕着过程而不是依赖于历史记录来展开”。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风险监管不再仅仅局限于个别指标或瞬间结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个银行经营业务全过程的跟踪监控,是一个首尾相接、循环往复的连续跟踪监控过程,通过“了解被监管机构———风险评估———策划监管工作———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实施现场检查———辅以连续性的非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被监管机构”这样一个前后相继、螺旋上升的监管循环,对被监管机构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考量评价,整个过程坚持“盯住风险”的原则,紧紧围绕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而展开。整个过程始终强调的是对风险的分析、评价、预测、预警,并通过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同时还通过审慎监管会议、联席会议、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和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加强信息的反馈工作,对风险及时进行“窗口”提示,疏通监管意图的传导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种意外损失,消除银行经营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持银行的正常运营,使其管理者有一定的时间解决存在的问题,为避免破产提供了充足的缓冲余地。除了这种抵补风险损失的现实作用外,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有助于激励商业银行所有者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但是这种主要关注事后抵补损失的监管理念仍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是对商业银行而言,不同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所需要的较为安全的资本水平各不相同,事实上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精确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二是所谓“资本充足”始终只能是相对充足的概念,在负债经营的条件下,与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相比,再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也是有限的。一般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只能用以防范一般性的风险冲击,而无法应对一些较大的异常风险冲击。三是一味强调资本充足及对风险损失的消极预防和事后缓冲,无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的发生。相反,更有可能掩盖风险隐患、引发较大的风险。如巴林银行在1993年底的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的要求,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就因突发的风险而破产了。正是出于对合规为本和资本为本监管理念的校正,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和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规则(risk—basedsupervision)。这种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以风险及其管控因素为核心,更强调动态性的过程监控,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实施全面考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一系列程序来及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监管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