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鹏 发表于 2013-10-8 16:41 
这里没有逻辑问题,只有现实冲突。当人们谈外部性时,一定在内心当中有了权利的界定,尽管现实中没有界定, ...
讨论这个问题,应当明确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一、离开权利谈侵害,缺乏基本的逻辑;如果你没有享受清洁空气的权利,别人对清洁空气的污染关你什么事;一物品如果你没有权利,或没有权利主体,别人拿了跟谁都没有关系。如果野牛吃荒地的小麦,关谁的屁事,谁去告,去告谁;判谁赔偿损失,赔偿谁的损失,这是最基本的逻辑。
二、权利不是谁心目中想有就有的,如果现实中没有确定的界定,你什么时候都想拥有更多的权利,甚至特权,但如果你没有得到组织或社会的承认,你就无法拥有权利。只有被承认的权利才是权利,不是你想像怎么就怎么。这是最基本的事实。
三、权利来源于法院,还是来源于国家;法院是按权利界定侵害与被侵害,还是界定侵害与被侵害的权利;法院是执法单位,还是立法单位。权利是法院的还是公民或单位的。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如果你不讲逻辑,不看事实,不懂常识,那么,这个问题很难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