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斯“损害”及其法理歪曲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批判之二
谢永侠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医院,山东  鄄城  274600)
摘 要:科斯所谓的“损害具有相互性”是不存在的。得出该结论的关键在于科斯误读了人们行为的权利,把人们行为的权利等同于损害的权利,把权利的相互性等同于损害的相互性,把权利的实然存在当成应然存在。同时在其狭隘、片面、局限的效率观指导下,明显歪曲了法学理念。
关键词:权利 损害相互性 科斯效率 最优产权安排
1996和1997年,美国两个各自独立的研究表明,在法学杂志中引证最多的文章,是一位经济学家——科斯的文章——《社会成本问题》,而且遥遥领先,超出排名第二的论文近一倍。可见,其对法学的影响之大。科斯在本文中对“损害”及其法理的阐述,不仅仅造就了《社会成本问题》,也主导了近五十余年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但科斯对“损害”及其法理的解释存在着根本性的错误,严重误导了经济学和法学的研究,很有必要彻底批判。
一、导言
科斯“损害”是指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
“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1]
为了使问题更加明确,科斯又举例: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2]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3]这被学术界认为是科斯之前人们所没有意识到的问题,是科斯的发现。该发现是《社会成本问题》全文的一个基础命题,是该文所有论述的前提。然而,该发现却存在着严重的错误。
虽然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或科斯定理的批判比比皆是,但对《社会成本问题》及其科斯定理存在基础的科斯损害却少有批判。北京工业大学莫志宏教授与台湾清华大学黄春兴教授曾经从损害相互性的计划性视角对损害相互性提出质疑,但并没有触及科斯损害的本质;张恒山、王健等教授虽然早已指出:“在法律上,这里不存在相互损害,只存在单方面的损害……。”[4]也由于论证不深刻,没有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如果动摇不了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存在的基础命题,所有对《社会成本问题》的批判都无异于扬汤止沸。
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第二部分阐述科斯发现根本不存在;第三部分说明,科斯误读了人们行为的权利,把损害的权利等同于行为的权利;第四部分讨论损害具有权利其实源于科斯效率观的片面性与局限性;第五部分说明科斯是个法盲,法律自有其内在运行规律,不只是经济问题;同时产权的存在也是实然问题,不是应然问题,不存在产权的最优安排,或者说不存在损害的产权调整。第六部分小结。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批判只限于科斯本人《社会成本问题》的逻辑,后人的延伸不在本文评述。
(待续)请待续完再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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