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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3

权力在权利没有界定清楚的地方发挥作用。

我们把界定清楚的权利可以看作合同规定的部分,未界定清楚 的地方就是合同未提及的部分。

权利未界定清楚,就是权利归属未定。而权利归属未定就是社会成本问题了!

既然,社会成本问题是权利归属问题,权利归属未定的问题,并且权力又在权利没有界定清楚的地方发挥作用,所以权力是一种“外部性”,强加成本给他人的能力(巴泽尔)。

同时企业边界、与市场区别问题,根本的还是社会成本问题。用不完全合约-剩余控制权(权力)解释这个,看来只不过用权力这个外部性来解释社会成本问题这个外部性。其实,可能什么也没说。

所以,本人不同意外部性这个概念。误导的概念,误导一个又一个体系。

最终,问题还是没有解决。社会成本问题还是个问题,是个困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3 21:00: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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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3 21:49:00
权利归属未定就是社会成本问题了?请问怎么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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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4 10:13:00

社会成本问题不是问题,而是困难!

科斯那篇长文,说来论去,最终是指出社会成本的困难!

虽然说,科斯定理是文中重要的思想,但更重要的往往为人们所忽视!那就是,科斯要指出的是所谓社会成本问题的困难。

科斯应该是有意不提外部性这一概念!他指出有害或有利影响的相互性!一般认为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是所谓社会成本问题!而这种分离一般也被概括为外部性!问题就在于我们在说某种行为产生有害或有利影响的时候,或者在提到外部性的时候,我们都已经隐含权利或责任归属!由于问题的相互性,你凭什么认定权利或责任归属!

从而,本人认为所谓的社会成本问题是个困难!困难就在于权利归属问题,或内生权利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可能就是交易费用,它作为重要的局限条件。

所以,外部性这个概念不是个清楚的概念,也不是处理或理解问题的适当概念或思路,是一个不足取的概念,是一个不足取的思考方向。所以科斯要求方法的改变!思路的改变!研究方向的改变!概念取舍的改变!框架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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