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提问 悬赏 求职 新闻 读书 功能一区 真实世界经济学(含财经时事)
3288 1
2012-02-25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简称“两劳”,这容易让人联想到司法上的两劳)本意是保护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使劳动者能与用工者在某种程度上达到对等,但是其结果反倒是造成了新的不合理现象,企业为避开增加的人力成本出现了新的用工歧视。
    男女平等本是现代文明社会公认的准则之一,但是很多企业对育龄妇女采取了很多的规避行为。在招聘上已婚未育的女工都是免谈对象,已婚已育的则要看年龄,35岁以上基本也是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超过40岁的早就被打入40、50人员行列了。女工的生育权要保障、企业的利益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利益也要保障,但是两劳非但没有达到平衡两者的目的,反倒使矛盾加剧。
    关于末位淘汰的问题也是如此,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本是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的一种管理手段,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才能够发挥更大效能。不允许搞末位淘汰企业就得想别的办法,很多的变相手段都用员工身上,不知道这是保护还是什么?
    制定两劳的官老爷们啊!能不能下来实地调研一下,全国人大帽子太大,可以委托地方人大下企业看看,守法的企业没有一个不增加人力成本的,不守法的都是擦边球的高手。给企业更大的空间才能减少新的用工歧视,中小企业孕产期的女工国家必须给补贴,这才能提高用工积极性,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到劳动部门备案后,就应该具有两劳上的约束力。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12-2-25 11:21:39
顶!。。。。。。。。。。。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