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旅委或旅游局)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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