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成的一种权利。三元论 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因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一种特别所有权。 一元论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区分所有与共有是不同的: (1)共有是某项财产为数人所有,所有权主体为数人它不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客体,而区分所有的客体是数个;(3)共有关系的成立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和解散必须由全体共有人达成协议;区分所有权的转让无须经其他区分所有人同意。 三元论的观点也是不科学的。(1)区分所有权是一项物权法上的制度,有关区分所有人之间订立管理规约或住户章程应由合同法调整;(2)区分所有人间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是基于财产共有而形成的一种共有关系,它不涉及身份法上的问题;(3)从实践看,若区分所有权包括成员权的话,区分所有人在处分其单独所有部分时,必然涉及其成员资格问题,需征得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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