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
2007
〕11号)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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