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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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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