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汉扬 发表于 2012-3-7 23:26 
在马克思经济学哪里,整个社会总的必要劳动时间的确是一个固定值,可是,在我的发现之中只有产生符合需求 ...
第一、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马克思用以解释“价值量”的的一个经济学范畴。
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是一个对立统一体,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构成了商品世界里的人与人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协作的内在联系,演变为由这个商品世界衍生出来的物与物之间的联系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反映的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构成商品世界的社会经济基础。为此,马克思试图搭建起一座由使用价值通往价值、由“私人劳动”通往“社会劳动”的“桥梁”,解决具体劳动即使用价值的生产,与抽象劳动即价值的生产,这二者的相互转化的问题。
但是,马克思并没有解决好,这座“桥梁”搭建得不成功。根子还在其哲学及世界观上。
总之,我个人认为,解释“价值”概念,没必要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第二、
工作日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必要劳动时间”,其二是“剩余劳动时间”。
大致是可以这样划分的。但是,特别需要指出,这种划分并非以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为客观依据,而是依据劳动力的生产效率即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劳动生产率越高,工作日中的“必要劳动时间”表现为“自然时间”就越短,但是,“必要劳动时间”本身的时间量(即时间长度)却没有变化,变化的仅是它的表现形式——自然时间的量在缩短。所以,劳动生产率越高,自然时间就越短,“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相对就越大。自然时间的缩短,没有影响到整个工作日时间的缩短,相反,却把剩余劳动时间所表现的原有的那部分自然时间相对地延长了。
就是说,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里的劳动成果,并不全部归属资本者或经营者所有,而是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工人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把在必要劳动时间中所节省下的自然时间加入到剩余劳动时间中的自然时间之中了,(注:必要劳动时间内的自然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内的自然时间,二者是同质的,可以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由此,所产生的劳动成果理应返还给工人。所以,工人要求在企业的产品出售之后,根据企业的盈利状况进行评估,并与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共同“分利”,共享企业收益,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我举一个简单的实例予以说明,美国NBA联赛分为东部、西部各自的循环赛制和常规赛和季后赛两部分,30支球队,每支球队须参加82场比赛,今年NBA联赛的罢赛,劳资双方的经济损失共计2亿多美元,赛程大为缩短。球员工会谈判代表费舍尔解释说,“我们并非以罢赛形式要挟球队老板,而是在索取我们认为的合理薪酬”。(注:“索取”就是“分利”)最终,劳资双方的谈判成功。今后,美职篮的赛程保持不变,即球员的自然劳动时间不变,但球员工薪,即球员的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量却大幅增加。换句话说,就相当于——球员薪酬,即球员的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量并未增加,而是球员的赛程变短了,即球员的自然劳动时间缩短了。那么,球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究竟表现在那些方面呢?从我这个外行人看,大概是美职篮的比赛的激烈程度加强了,球员的敬业精神和技术对抗能力强化了,收视率及其产品广告收入增加了,等等。
这种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致使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共同参与对某一企业的收益分配“按各自贡献进行分利”方式(注: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范畴),显然对于该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不利的。一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逐渐演化为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那么,必要劳动时间内的自然时间的缩短就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经济现象了。这一情况迫使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不得不重新划分工作日的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界限,而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必要劳动时间内的那部分“多余”的自然时间抛出法定工作日之外。
“周日休息日”改为“双休日”,就被提到日程上来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升,不久的将来,在发达国家理,很有可能出现“三休日”。
当然,“有一利必有一弊”。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也会出现反方向的变化。特别是某一企业由于经营决策失误,或核心竞争力流失,或不可抗拒力的出现,等等原因,造成个别的劳动生产率的下降。此时,必要劳动时间内的自然时间往往大于其必要劳动时间自身的量的规定,这样一来,就会侵蚀剩余劳动时间内的自然时间,企业收益就会下降,长期下去就会面临破产。这时,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就会要求工人降低个人收入水平,甚至要求工人无偿提供一些超出工作日法定时限——必要劳动时间内的自然时间,以此弥补因劳动生产率下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总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下降,一定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的增长或停滞是同一方向的。亚当·斯密坚持认为:应该如此。而马克思却从劳动力商品角度看问题,认为从来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但是,事实证明,马克思错了。世界上就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最低工资水准,若一国ZF通过司法的、政治的规定,强制地人为地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最终将导致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滑坡,大大地消弱一国的经济实力。
是否如此?请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