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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7
   现在医改所解决方法增加医保品种,提高补助标准,中间都充斥着大量的寻租空间。我们知道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定价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所以,我们是不是可以把竞争引入医院,让竞争来解决医疗改革的问题呢?            
针对医改问题猜想:
1,        让“竞争”充满医院。医院是“事业单位”或“企业”。医院可不可以做成一个像上交所一样的平台,医院提供医生行医之所,同时具有审核医生责任。但为防止医院降低医生准入门槛,实行医院承包责任制。医院和医生对患者具有连带责任。这样,也形成了医院之间的竞争。
2,        挂号费作为医生收入。医生学的是帮人看病,所以挂号费才应该是医生的主要收入。医院提高挂号费,挂号费可提升到50元(不同区域不同)。挂号费为医生主要收入,而医院只负责收取手续费。医生所开处方一律为药品成份名,不得为商品名。这样可以杜绝一些临床药吃回扣现象。因为,临床药主要是一些只有医院有,而外面没有的垄断性商品,价格中含有各种“中间”费。
3,        医院可不可以不卖药。医院可以剥离自己的药方,让药店开进医院。医院的可以像房东一样“招租”一些药店进入。此时,医院如同向医生提供行医之所一样。让竞争充斥药房。 当然为避免,医生和药方合作,我们一定要医生所开药方为药品成分名。因为,很多药由于厂商代理、生产公司销售渠道,一些药不在市场上流通,或者指定在某个药店销售,形成的垄断销售模式。而其实这样的药很多是一些其他生产厂家已经生产,只不过是换了个商品名。所以,开处方中成份名,就让生产药的企业中形成竞争。

从医院的竞争,医生的竞争,药品生产厂商的竞争,药方的竞争。简单的,让把竞争引入到了整个“看病”生产链中。 让竞争来解决问题。当然,我们知道竞争不是万能,这里仅为个人小小猜想,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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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7 21:52:36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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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8 00:30:41
我有几点异议:
1、所谓医院剥离药房,药店挂靠,这个药店可以说不是一般竞争能进的了医院,如果负责招标人是医院或卫生局,那么,医院负责人以及卫生局负责人变成了受贿对象;
2、药店如果负责从药厂批发药物,那么所有药厂必须贿赂药店,如果不是药店决定何种药物,如果是一个省药物招标,那么省药物招标平台负责人成了受贿对象;
3、当药物进入药店,一种药物,有可能几个厂家生产,医生开具药名非商品名,是输入哪家厂家药物的药师成受贿对象;
4、一种疾病可以有好几种药物替换使用,(比如抗生素,第一代、第二代,都很多很多种抗生素,如果是普通细菌感染的疾病,你可以用10种药物当中的一种)那么生产这些药物的厂家,依然要贿赂医生;
   

以上是我讲的最基本贿赂模式,LZ讲的,医院承包制、医药分家从根本上不能杜绝受贿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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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8 10:39:18
harryalord 发表于 2012-3-8 00:30
我有几点异议:
1、所谓医院剥离药房,药店挂靠,这个药店可以说不是一般竞争能进的了医院,如果负责招标人 ...
谢谢您发现的不足。假如:1,医院规定必须有50家以上药房进入医院,不采取招标制,而是审核制,那么是否可以降低寻租空间。通过药店数量倒挂,给医院本身增加压力。
2,药房不能在医院挂出自己店名,药房和医生看病处有一定距离,增加医生和药房合作难度。药房即使控制使用何种药物,也只是看哪种药利润更大,药厂贿赂也是利润。一旦某种药品使用量增加,由于药房之间不能形成垄断,其他附近药房一定会降价,戳破泡沫。
3,药物之间的替代不会导致医生被行贿 ,因为,医生开药品名,尤其是抗生素类,同名药有许多药厂生产,而决定使用什么厂家决定权在药房。药房受利润驱动,药房之间的竞争会戳破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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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8 11:30:41
还是参考国外成形的管理模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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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8 15:48:39
哈哈要吃饭 发表于 2012-3-8 10:39
谢谢您发现的不足。假如:1,医院规定必须有50家以上药房进入医院,不采取招标制,而是审核制,那么是否可 ...
LZ所说50家药房进入医院,必须统一管理,其中包括采购药物必须统一采购,因为一个药房不可能铺张浪费采购各种药物,而且各种药物必须有个度,否则就药房来说,铺张浪费无异损耗效益,即使有这么多药房进入医院,药房本身来说,会暗地结盟,股份制销售药物,而厂家会绕过药房这层,勾结医生,即使医生不晓得商品名,(现在很多中成药是无法用药物名代替的,比如云南白药、玉屏风、裸花紫珠胶囊等,其名便代表厂家,另抗生素问题,如头孢拉定粉剂-0.5g,不可能从甲厂采购,然后又从乙厂采购,因为不同厂家采购的药品,其制作环节多少混有仪器检测不出的杂质,如果一个病人连续几天使用头孢拉定粉剂,两厂家药品很可能混淆使用,容易造成过敏等可能性,所以,同种药物越多厂家供应,就越多不良反应出现)
所以,LZ还必须考虑到医疗行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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