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追续权的法律构建
世界范围内的艺术品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在这种大背景下,追续权制度得以普遍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艺术创作者所处的不平等地位,平衡其与投资商之间的利益巨差。自法国最早创立追续权制度之后,伴随国际知识产权一体化,越来越多地国家将该制度引入并不断发展。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理论成果被不同国家的学者们创造出来,颇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追续权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正式规定,但在修改草案中均有所提及,此举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对该制度予以关注。草案中对追续权制度的规定尚未达到具体详细的程度,鉴于此,笔者通过该论文提一点自己的看法。此文章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选题背景、意义做了说明,阐述了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创新点,一方面是建议将著作权草案修改稿中的受遗赠人删除;另一方面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第二部分对追续权的定义进行了概括,阐释了其法律特征,对追续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笔者在对著作人身权学说、著作财产权学说、综合学说等进行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阐释了追续权的性质,将其界定为一种报酬请求权。认为其既不同于著作人身权,也不同于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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