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本质观”
1、定义:本质是事物固有的本原性特质或属性。
2、类别:
根据其内容,本质可分为三类,即类本质、特本质、关系本质。
所谓类本质是同类事物固有的共同本质。类本质是具有多层次性的,其最高抽象的层次是物质及其唯一特性、根本属性。
所谓特本质是某类或某个事物特有的本质。特本质可以分为属性特本质和阶段特本质,前者指的是该类或该个事物固有的带本原性的基本属性,后者指的是该类或该个事物的发展趋势及其实现程度、或者事物在其中的地位、作用。
所谓关系本质是某类或某个关系系统固有的类本质和特本质、或者事物在关系系统中的地位、作用。
3、基本特征:
一是固有性和稳定性,即本质是与事物及其种类共始终的;
二是本原性和决定性,即能够由该本质产生(派生)某些具体属性、现象,并决定其实现方式、过程;
三是内在性和深刻性,即不限于外在的和肤浅的表现(现象)和具体过程,而是“深深隐藏在其内部”。
四是框架性或抽象性,即本质是框架性的或者说是粗线条的,单凭其自身是不甚具体、丰满和完善的。
4、静态表现和动态表现:
本质是从静态概括的角度说的,从其动态展开和实现的角度说,本质就是本性,即事物固有的、稳定的、本原性的自我展开和实现的能力、趋势和过程。
概而言之,本质是固有的本原性的特质或属性;本性是本质的自我展开和自我实现的能力、趋势和过程;规律则是运动过程中固有的、稳定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5、认识方式:
本质(本性)是从属于事物及其种类的,因而与事物及其种类一样,是有相对独立性却无完全独立性的(即处于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之中的),是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因而,对本质的认识过程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从科学到哲学不断深入和深化的过程,因而就其实质而言是一个哲学的认识过程。其基本认识方法有四个,即抽象、概括、辩证综合、模拟建构。
6、认识过程:
对本质(本性)的发现和把握依赖于实践中对事物的“反复拷问”和在头脑中对其的“反复探究和模拟建构”,其中后者包括两个基本过程,即知性的抽象化把握过程和理性的具体化建构过程——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环节,后者是前者向“现实化呈现或整体化模拟再现”发展的必然结果。
概而言之,从现象到本质(本性)的完整认识过程为:实践拷问(“观本相”)、完备观测(“整资料”)、去伪存真(“辨真伪”)、去粗取精(“分主次”)、由此及彼(“找联系”)、由表及里(“抓本质”)、辩证综合(“织网络”)、模拟建构(“现整体”)。
附1:属性是从与事物相关的现象、过程和相互关系中归结而来的。根据属性与事物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固有属性(实现某个过程的固有能力)、关系属性(参与形成某种关系系统的固有能力)、比较属性(与其它事物相比较而呈现出来的特性)和“误植属性”(因为偶然的、个别的或暂时的主客观原因而被“误植”给事物的“属性”)。其中对前三者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而对后者的认识不是过于肤浅、表面,就是存在着某种“可笑的错误”。
附2:实在由此在及其切近的诸若在——即在时空上切近的诸曾在、可在和联在——构成。在观测中把握到的实在,可称为测在。在感觉中被认知到的存在,可称为觉在。在思维的模拟建构中呈现的存在,可称为拟在。
实在不完全同于测在,实在、测在不完全同于觉在。拟在则是实在、测在或觉在在头脑中的理性再现。
附3:辩证逻辑通则:
1、肯定的逻辑:我是我,我非我,非我亦我,我亦非我。
2、发展的逻辑:我是我,我非我,非我亦我,合成大我。
3、变化的逻辑:我是我,我非我,非我亦我,转为新我。
4、消亡的逻辑:我是我,我非我,非我解我,以至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