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8)》(学习笔记)-12
四是未关注并购对手方是否具有履约意愿或履约能力,导致无法收回业绩补偿款。部分上市公司并购时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手方应在标的资产业绩未达标、资产减值时以股份作为补偿,但并购完成后业绩承诺方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全部质押,导致其无力履行业绩承诺及资产减值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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