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自行车产品检验监管要求
一、本要求适用于列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出口自行车
〔适用于鞍座高度>
435mm
〕及其零部件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二、凭?出口自行车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受理报检。对于初次报检出口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有效确认书的,应填写
?实施型式试验产品特殊审批表
?〔附件1〕,并经分支局领导批准
前方准予报检。
三、属于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范畴的产品一律凭证
〔包括临时许可证
〕报检。四、对于首次报检出口的产品,检验部门在实施检验时,应按规定抽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对于不具备抽样条件的小批量出口产品可暂不抽样。
五、对于企业未事先声明的,型式试验按照ISO标准进行,ISO标准低于我国GB、QB标准的,按照GB、QB标准执行;企业事先声明的,可按进口国标准进行
〔必要时,应由企业提供进口国现行适用标准
〕,对于进口国标准与ISO标准有差异的内容,允许偏离。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报检的出口批中随机抽取并加施封识。抽样人员须现场填写
?自行车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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