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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6
[讨论]
为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如下通告:

一、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等,下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治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依法整治非法设立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依法惩处非法设立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经营业主,堵塞销赃渠道。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被盗自行车或者有被盗嫌疑的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三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定罪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四、“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是被盗自行车:

(一)在自行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

(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五、盗窃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上缴车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六、公民发生自行车被盗案件后应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查获被盗自行车后,依据公民报案凭证发还自行车。

七、公民举报盗窃自行车、销售或窝藏被盗自行车等违法犯罪人员,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依照《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八、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一)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主页,进入“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专栏”,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公安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 建设部、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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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6 11:32:00
看来自行车牌又要流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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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6 12:42:00
回楼上:自行车牌是个好主义,不过自行车牌也可以被偷来安在赃车上,或是被假冒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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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7 12:51:00
多一层管理多一层剥削,到时候又要什么实名登记费用,大家目瞪口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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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8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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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0 22:01:00

原创(节选)   自行车大国的困惑-----沈阳市二手自行车市场调研与思考

 作者:赵云峰    QQ:45609365

我们可以假设在原始的自行车市场中,卖者为真正有闲置旧自行车的人,而买者也是工作生活中对旧自行车有正常需要的人,交易双方在“市场”中进行交易,规模很小。这个市场中有一个特殊的供求矛盾,如果买者少于卖者,市场中就会有闲置的自行车,资源会有一定程度的浪费;而如果买者多于卖者的话,市场中就会产生供给不足的情况,但是作为原来有车的人不会立即“生产”出旧车,而需求一直会存在,旧车价格自然会提高。而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沈阳经济进入低谷,居民收入普遍较低,低收入使人们增加低档品的消费,而旧自行车就是交通工具中的低档品,需求随之增加;自行车又是耐用品,居民收入的降低同样会是拥有自行车的人减缓自行车的更新,供给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这样供小于求的矛盾进一步加大。在没有自行车监管与自行车防盗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就会有个别人在利益得驱使下以盗窃的方式“生产”出旧自行车。

而偷盗来的自行车同样会造成失主的“丢失性需求” ,而需求者中的一部分会去购买新车,一部分会去购买旧车,另一部分会改变其交通工具以替代自行车。沈阳市十年增长了近180万人口,外来人口增加到31万。外来城市人口自然增长,外来人口增加,和自行车盗窃行为构成了旧自行车需求源,这些潜在的需求者中,原来的市民中的低收入者,一般会购买旧车;外来人口中的民工、学生一般会购买旧自行车;有着“丢失性需求”的自行车失主会因丢车风险而产生的恐惧心理,因此不敢买新车转而去买旧车。但市民的在一定时期内淘汰可使用的旧自行车数量有限,而且没有较正规市场使其进行交易,换句话说,沈阳市的旧自行车的需求与日俱增,但正常的供给而然不足,这样这个“利润”丰厚的潜在市场范围不断扩大。

著名的“斯密定理”写到“只有当对某一种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随市场范围的扩大增长到一定程度时,专业化的生产者才能实际出现和存在,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分工和专业化的程度也不断提高。”正常市场中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专业化也随之产生且其程度也不断加深,生产费用(PC)是随着专业化分工而减少的;交易费用(TC)是随着专业化程度的加深而不断提高的,单位成本为交易费用与生产费用之和,也就是图中TCPC线的叠加。

前面说到沈阳市的旧自行车的需求不断增加,潜在的市场范围不断扩大,这样“专业化的生产者才能实际出现和存在”,即专门盗窃自行车的团伙陆续出现;并且随着盗窃“专业化”,市场交易人员的“专业化”也出现了,即那些专门倒卖黑自行车的“车贩子”活跃于“市场”中。根据对相关部门的走访结果,其事实也是如此。

现在我们讨论一下在“自行车市场”监管力度与治安力度一定的程度下,这个“市场”的发展情况。在社会治安力度不变的条件下,盗窃分子由个人作案转向团伙作案,这样的“专业化”会使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自行车是一种简单商品,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不会因为“生产”的“专业化”而大幅提高,在市场监管力度不变的条件下,交易费用不会随市场规模的扩大迅速增加而是处于平稳状态。诺思认为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严重地受到交易费用提高的制约,而在黑市模型中这种制约弱化了许多,单位成本会随着盗窃“专业化”不断降低,也就意味着每单位利润的增加。

而盗窃“专业化”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创造更大的需求。“恐慌”促使更多消费者不会再去买新车了,因为丢了心疼,因为损失惨重,丢车的风险随着自行车价值的增高而加大。消费者作为一个人来讲既有诚信又有机会主义,他们会转而面向“黑市”,即使明知自行车是“黑的”,消费者在经济利益与社会道德之间选择了钱者。因为在黑市的自行车价格要比正规渠道销售的新车便宜好几倍,频繁丢车的消费者深受其害,只能在满足自己用车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经济损失。而且盗车越猖獗,百姓越恐慌;“生产者”的偷盗行为,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形成了这种特别的“供求关系”,前者提供货源,后者保证购买,一来一去之间,黑市便更加“兴隆”。而在这一“特殊”的市场买卖行为中,甚至违背了市场的“供求原则”。

正常市场中生产者的产出量的规模是根据消费者购买力的变化而变化的,而在“非法自行车交易市场”中身为消费者的老百姓却没有享受到消费者应有的权力,因为这个市场的供需平衡不是单由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来制约生产者的产出数量的,而是由扮演生产者的偷车人来决定整个市场的运作模式,掌控着“生杀大权”,而消费者只要你屈从于这样的交易,你就只能任人宰割,形成“卖方市场”。生产着车偷的越多,消费者的需求缺口就越大,购买赃车的数量也就会随之增加,而“销售业绩”的旺盛又会刺激“生产者”疯狂的“采购制造”,进而需求缺口会进一步增大。如此周而复始、恶性循环:偷车、收车、卖车,“产收销一条龙”的经营流程,低“成本”高“利润”的诱惑驱使,一辆自行车反复卖给消费者十回八回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源源不断的剥削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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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各位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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