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
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条 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服务许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