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看了Posner的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感觉启发很大,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有点新的认识了。
法律的法理:公平,理性,正义。
经济学在这里的问题:效率,交易成本,外在性。但是科斯在这里好像不太起作用,产权没有裁定,科斯的3个假设没有到位。另外这两个人不管相对效用如何,对社会成本都是损失。
大家不必各执己见,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对于责任认定没问题,裁判上是由分歧的。各国的法律还不同,争下去没个底。
这个算普通法里面的“过失”,和“侵权”,是吧(我对法律不太了解)。裁判的时候,还有连带过失,相对过失两个说法。但是要让扔苹果的人承担所有的责任,不好说。
Posner的书里有讲因果关系的一段:提到一个人接到一个坏消息,突发心脏病死了。坏消息的传递人是否是直接原因,应该如何处理呢?
法官认为:不是接到这个消息就死的话,看他的这样的状况,他也活不了多久。
这个案例也很明显:吃剩的苹果,你要如何才能赐予它如此巨大的杀伤力?人的脑壳要是经不起如此的撞击,那么他的健康程度也是值得怀疑的,对他的赔付自然也不会太大。
有一个汉德公式:关于预防成本,和预期损失。预期的损失,没有此案例中看上去那么大(一个薄脆的脑壳,而不是一个健全的脑壳),双方的预防成本也都很小,当然扔苹果的人预防成本更小。但是对于整体而言,要对双方都有一个避免社会成本过大的激励,就是双方都要小心,努力避免这样的事故,整个责任双方都赔付一部分(扔的人赔多点,死人承担一部分连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