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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5 15:5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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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5 16:02:00
以下是引用yin1979在2007-2-7 16:28:00的发言:如果我无意识地把一个吃剩下的苹果从高楼上扔下去,刚好把一个行人咂死了,在法律上要负什么责任?在经济学上该如何分析?

除非可以证明行为人是无监护条件下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可以证明行为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可以证明行为人由于受到胁迫,等等,

高层建筑物中的行为人“无意识”行为并不成立,可能导致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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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5 16:02:00
不懂科斯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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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5 16:03: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2-15 16:02:00的发言:

除非可以证明行为人是无监护条件下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可以证明行为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可以证明行为人由于受到胁迫,等等,

高层建筑物中的行为人“无意识”行为并不成立,可能导致过失犯罪。

楼主是用“无意识”、“苹果核”来说没有故意伤害之“故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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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5 16:14:00
以下是引用徐生在2007-2-15 16:03:00的发言:楼主是用“无意识”、“苹果核”来说没有故意伤害之“故意”吧。

只要楼主承认这一点,前面诸位已经把问题说得足够明确了。

本人多嘴也只是画蛇添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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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6 09:03:00

首先,得界定住在高楼的人有没有权利向下扔东西,如果没有,责任就全是他的。

第二,权利制订后执行的成本和有效性,是楼下的躲天外飞仙成本低还是楼上的不扔东西成本低,最后应该界定为“在高楼的人,没有权利向下扔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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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7 10:57:00

事实上,我提出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类似的问题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处处可见.可这些类似的问题我们却可以发现处理的方式和方法有很大的不同,结果自然不同.这些不同有着非常耐人寻味的东西,造成这些不同其中有些是传统的原因,有些却是现实的原因,具体例子就不举了.

我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不是考试,是开放式的讨论,不需要标准答案,也不必拘泥于一个什么东西,需要的是创意和实际意义.

而现在我的关注重点还在于前面另外提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讨论科斯定理的有效性,即偶然事件不能通过事前交易进行避免.当然有人肯定反驳,我也知道这样说不全面,但有一定价值.事实上讨论的最大意义在于真理越辩越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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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7 21:46:00

只要排污权被界定,又,工厂排污的发生是个事实。这情形下你怎么会有“偶然排污”和“不偶然排污”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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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8 02:27:00

我最近看了Posner的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感觉启发很大,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有点新的认识了。

法律的法理:公平,理性,正义。

经济学在这里的问题:效率,交易成本,外在性。但是科斯在这里好像不太起作用,产权没有裁定,科斯的3个假设没有到位。另外这两个人不管相对效用如何,对社会成本都是损失。

大家不必各执己见,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对于责任认定没问题,裁判上是由分歧的。各国的法律还不同,争下去没个底。

这个算普通法里面的“过失”,和“侵权”,是吧(我对法律不太了解)。裁判的时候,还有连带过失,相对过失两个说法。但是要让扔苹果的人承担所有的责任,不好说。

Posner的书里有讲因果关系的一段:提到一个人接到一个坏消息,突发心脏病死了。坏消息的传递人是否是直接原因,应该如何处理呢?

法官认为:不是接到这个消息就死的话,看他的这样的状况,他也活不了多久。

这个案例也很明显:吃剩的苹果,你要如何才能赐予它如此巨大的杀伤力?人的脑壳要是经不起如此的撞击,那么他的健康程度也是值得怀疑的,对他的赔付自然也不会太大。

有一个汉德公式:关于预防成本,和预期损失。预期的损失,没有此案例中看上去那么大(一个薄脆的脑壳,而不是一个健全的脑壳),双方的预防成本也都很小,当然扔苹果的人预防成本更小。但是对于整体而言,要对双方都有一个避免社会成本过大的激励,就是双方都要小心,努力避免这样的事故,整个责任双方都赔付一部分(扔的人赔多点,死人承担一部分连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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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18 02:45:00

另外,还要补充的是:高空的量化定义没出来,这个案例就不好说。即:楼层越高,这个扔苹果的预期损失就越大,那么陪付就越大,责任就越大。

要是才3楼,这么扔死一个人,我想我们的理性都能立刻告诉我们,这个苹果必定不是致命的那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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