斤斤于不重要的细节,我们就会忘了:我们的目的乃是在琐碎的现实中找到有一般化意义的东西。如果“扔苹果”不够满意,那从高楼上扔一包垃圾行不行?又嫌“高楼”不够具体,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这高楼是20层,高楼及其附近道路都是私产,或者这高楼是在一般小区等情形又何妨?觉得砸死的对象很重要,那又何妨假设死的是一个老太、一个官员或一个幼儿园小朋友等等?觉得时间天气重要吗?不妨又分白天黑夜,下雨不下雨?——细节可以添加改变,但这现象背后蕴含着关于责任和权利的一般化原理,此议题是永远存在的(否则经济学上那些经典例子怎么来的?张五常以大湖捕鱼的例子说明租值消散岂非同样无必要、无意思了?)。如此找到了真正的问题,为什么还要让不重要的东西困扰自己?
事实是:本例属于高空掷物的行为,而高空掷物在现实中是普遍情形而不是什么古怪特例,因此足以引起我们的兴趣。进一步而言,高空掷物,无论是扔苹果还是扔一堆垃圾,就它们蕴含的一般化意义来说,差别也不会太大。此外,一个行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这在法律上有区别;扔苹果的情形是“无意中”。
至此,暂可简单归纳一下:这个问题就是说“高空无意掷物伤人,按现行法律如何确定责任归属?以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这责任归属是如何被决定的?”如果更普遍地说,不但高空掷苹果,问题更是“发生侵权事件,责任如何被决定?”——那就包括了有意-无意、苹果-其他物品、不伤人-伤人-死人等等更复杂的情况了,摊开来就是法律中整个的侵权责任原理。
在现行法律上说,该例扔苹果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如果楼下是经常有人的公用道路,很可能法官判决时会依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判属过失杀人。量刑上,依法应判三到七年,情节较轻的可判三年以下。但根据一些类似案例判断,实际的判决很可能是按较轻论处,并赔偿一定钱银。(插一句话:什么叫真实?站在法庭上接受宣判的时候才能真的真实,呵呵)
如果继续问这法律如何形成如何变迁,那新制度经济学就有用处。
基本的思路,我们可以认为责任发生的前提是有权利存在,没有权利界定就没有所谓的责任。好比,若没有生命权利应受保障的界定,杀人怎么会有责任可言?那么从经济学角度,我们是不是可以把承担责任所值,理解为受损权利所值?又,正如前述,所谓权利,是要被明确界定的,如果模糊不清,我就不知道你有什么权利从而无所谓归责;而界定就要发生交易费用。那么,在逻辑上,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一个社会中责任分配被决定的过程:
社会上的各种权利陆续被“更”清晰地界定,包括已有权利的变动、产生更多的权利等情形。这都发生交易费用。被界定的权利在客观上受到损害,从而在相关各方之间发生归责问题。归责就是权利对价之后的不足部分应由谁付、以什么形式支付。退回来说,如果某项权利界定模糊而有人感到受损,他就要努力界定这些权利——也有所谓交易费用产生——而同样的情形出现得足够多,我们就能看到前述各种权利“陆续被更清晰地界定”的情况,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成文法例的变更。
回到苹果的例子,为达到简化的目的,我们可以排开细节,认为事件只涉及甲乙两人三项权利:“人的生命权利不受侵害”,“道路的归属如果明确,则任何方式的使用均须向路主付费”,“任何人都有自由行为的权利”。那么扔苹果砸死人,实际上就是两人三项权利之间发生了冲突(也可以理解为交易),而所谓责任就是涉案两人各项权利对价之后的差额部分,某人尚欠差额,应以更多的其他权利为代价补足。又暂定前后两项权利被明确界定,而道路也可能被置于公共领域,也可能属甲属乙,那么在不同权属情形下,按前述对价概念,量刑差别实际上是和道路权利界定的实际情形挂钩。推而广之,责任的归属与这个社会产权如何被界定息息相关。
这里有一个问题:既然假定责任等于权利所值,那再说产权如何被界定将决定责任归属,无异于同义反复;不过我有了个新的主意,或者可以在同义反复中翻出去,搞点新意思。具体还得花点时间。这里抛开扔苹果的例子,不妨找个更复杂一点的(本质上和扔苹果无异,但活动的空间大一点)。
比如:行人违章横穿高速路,被依法驾驶的司机无意撞死,两人责任如何被决定?作为对比,还可以举另一种情形:若行人是横穿无红绿灯的路口(无所谓违章)被依法驾驶的司机无意撞死,两人责任如何被决定?现实的法规,对司机而言,一般前一例责任较轻,为什么?还可以加上更有意思的内容,比如考虑到现行制度安排,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标准不同,这例子就更热闹了。
保持关注,我还得再想想。
ps:偶是新人报到,先向各位前辈拜山头,以后多多关照,各位前辈新年快乐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