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一般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分配多少,即不同主体间的关系;
二是如何分配,即分配的程序方法问题。当然,分配有一个前提,分配必须有分
配物。本节主要关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的分配问题,对于农村的分配问题,主要
是农民的劳动成果如何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总体来讲,人民公社时
期,分配的首要原则是国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集体相对优先,而对于个体农
民只需要维持生存,并且很多时候连生存都是问题。此外,对于分配的方法,不
同阶段有所区别。在大公社时期,主要采取集体食堂的形式;在“三级所有、队
为基础”阶段主要采取“工分制”形式。
首先分析人民公社时期,农产品在国家、集体、农民个体间分配情况。农产
品分配给国家,主要是通过农业税和征购派购两种形式。
1958
年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税征收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全国的平均税
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
15.5%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
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
2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为了办理地方性
公益事业的需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地
方附加一般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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