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逐渐增
加。为加强我校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射线装置的安全
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
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是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一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单位。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申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前,必须到国有资
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环保技安科登记,并根据要求填报环境影响评价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到货后,须向技安环保科递交书面报告,向
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许可证和验收手续,并向市公安局登记,合格后方
可启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坚
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
制度。第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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