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延包”30年导致的3个问题
2025.2.11
中共中央20大三中全会精神规定: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2019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也早就对此做了明文规定。可见,未来农村农户几乎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2027年到期,中央提前七八年定下这个政策,作者完全拥护、认为是利国利民的正确决策(因为:一是如今农村土地占有使用的错综复杂性可能导致动一动就会“伤筋动骨”大伤元气、二是继续维持现状30年有利于人们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与土地要素的市场优化配置、三是确权认证后有利于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与规模经济发展等等)。但是,在具体落实相关法规与政策时,作者也认为必须充分考量如下问题并合宜地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关乎农民切身利益)。
第一,增人多的家庭是否应该获得一定补偿的问题。适当补偿人多地少家庭有利于农村人口生育率的提高,否则,前后六十年里,人口增长缺乏土地激励---其效果会类似明清摊丁入亩之前的“人丁税”。建议集体经济中建立一个家庭人口增长补贴基金、专款专用(村级统筹并监督、基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负责收支与运营)。据作者年初的初步调查,第二轮承包期30年前后,人口比例与占地比例上大约持平的约占总家庭的一半、人多地少的约占四分之一、人少地多的约占四分之一。这说明,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与家庭人口的不对称性已经比较突出了。
第二,“绝户”(即六十年内一户人全部离世的家庭)土地该如何处置派生的问题。现有政策法规规定是由发包方(发包方即“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收回,但是,“收回”后如何在村民中分配没做规定、其实也不好做规定;作者建议,将“绝户”地分给人多地少家庭、难以分割分摊时按“村民会议”的民主协议价由拿到地的家庭补偿未拿到地的家庭。
此外,如今的村是过去几个小村合并的大村、村民小组也是扩大了的,“绝户”的田土山林是在原来的“小小组”里分还是如今的“大小组”里分?村委会(村干部)的决定与村民小组的决定发生冲突,咋办?与此相关,集体经济过去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现状中“公社(即乡镇)、大队(即村)、生产队”(即村小组)相较三四十年前已经扩容了2到3倍,是否适合?尤其是扩容了2-3倍的“村民小组(即过去的生产队)”做“基础”是否较过去更合适?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并予以明文规定并将其决策权交由县一级人民政府并由各乡镇具体落实(这样做有利于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第三,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导致的土地补偿型“微调”问题,即:如果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不同意重新调配土地(毕竟多数人欺负少数人的情况也不是不可能的),咋办(而且这里也有第二个问题中的村民会议中的村民的“村”范围界定问题)?对这个问题,作者的建议是:一、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自然灾害补偿基金(乡镇统筹并监督、基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负责收支与运营),对发生灾害的农户补偿---如果他要土地就对调配土地的全体“村”民农户进行补偿;二、由县省一级财政(救灾款)进行补偿---如果受灾农户要土地就对调配土地的全体“村”民农户进行补偿。
总之,为了很好地落实延包30年的基本国策,具体实施中必须合理补偿“受损”村民权益,真正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真正体现实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