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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副部长(供电)安全生产责任制(煤
矿)一、责任范围
在部长的领导下,对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协
助部长搞好安全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工作。
抓好供电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和组织供电事故分析、安全
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供电系统运行情况,优化供电系统,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负责监督供电系统的强制性检修工作现场落实到位。
负责供电方面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
牵头组织供电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
二、考核标准
对现场电气设备监管不到位,罚款
1元。未按要求进行电气专业技术培训,罚款
1元。未按期对全矿进行电气设备的定期校验、测试、实验和技
术测定,罚款
1元。发生供电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落实,未落实的
罚款2元。未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罚款
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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