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资委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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