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包括半年度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召开)、年末工作总结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召开)和年度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召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专职监事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均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可由监事会提请市国资委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规程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 日以前通知。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报或邮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主席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确定议程。
当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指定的监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监事会对每个议案逐项进行审议。
监事会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董事、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内部和外部的财务或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所议事项必须经与会的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定形成监事会决议。讨论而不作决定的,应形成监事会纪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过程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作为监事会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之一。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监事会妥善保存于公司住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指定专人记录和整理监事会所议事项,每次会议的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监事须保守工作秘密,违者须承担相应责任,但监事遵守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除外。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向董事会、市国资委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案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市属企业监事会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