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对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来说,研究法人治理制度首先是“有效”,所谓“有效”就是必须强化企业激励、约束、监督机制。在强化代理层的激励、约束、监督机制方面:
1、“董事会”(国有企业出资代理)首先实现多元投资,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圆桌会议”,确保集体决策。
2、因为国有企业“董事会”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代表,对“董事会”监督就更为重要和必要。因此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是保证内部治理机制是否有效的关键。保证“监事会”
监督有效的前提是:
⑴ 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之间没有任何领导、同事等工作关系。完全避免董事会、经理层的内部人操纵、干扰。
⑵ 监事会成员也必须实现多元化。确保集体决策。
4、“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设立常设工作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都要轮流值班,保证“董事会”、“监事会”及时准确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管理信息,为决策提供即使准确的基础资料。
对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由于所有的委托人、代理人都与资产没有实际的联系,因此从人性的弱点考虑,在企业经营好的情况下,会产生贡献与收益心理失衡的心态或蚕食、转移国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行为。在企业经营不好的情况下,会产生制造假帐、虚造利润骗取荣誉等行为。
国有企业的委托人、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约束监督,必须从企业所有权治理解决。
1、所谓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治理,就是比企业两会一层更高一层治理机制。也就是把企业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延伸到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层面。对中国国有企业来说,真正能代表国民行使所有权的机构,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可简称一级代理)。而“政府”和“企业职工”是代表“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可简称二级代理)。既然,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由政府、职工为主,而国有企业的监督人应由“人大”为主。
2、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应用于国有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从法理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3、以“人大”为主组建“国有企业监督委员会” 行使国有企业的监督权。并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可基本解决“监事会”有职无权、形同虚设问题。
4、以“人大”为主组建“国有企业监督委员会” 并派出“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经理层的约束监督不论从国家体制还是领导监督机制都顺理成章。
“人大”在关系到国家重大改革的问题上,不发挥监督作用不符合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协”在关系到国家重大改革的问题上,不发挥作用也不符合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
发挥“人大” “政协”在国企改革的主导和协商作用,符合中国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
在关系到改革开放大局的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上,不能忽视、忽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立法、监督作用,和政协参与协商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中应占主导地位
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原则是:董事会是政府和职工并重为主的出资代表,监事会是人民代表大会为主的监督代表。监事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会同“政协”,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经济委员会共同组建“国有企业监督委员会”行使国有企业的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国家最高权利,对上万亿资产的国有企业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监督是责无旁贷。
“政协”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特有的技能和专长协助“人大”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但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好的经验,更重要的是更大程度上体现政治协商。
“国有企业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报告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情况。
监事会权利
监事会有权罢免董事会成员,有权建议董事会罢免经营层人员。
监事会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和经营层人员进行质询。
监事会有权与董事会成员同时获得董事会会议全部资料。
监事会成员有权了解公司各种信息和查看各种资料,有权深入公司内部了解情况。
其他职权同“公司法”。
监事会安排
监事会成员以“人大”为主,吸收“政协”、总工会、审计署、检察部等机构的人员组成。形成有权威、有能力、有技能的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组成比例:“人大”派出人员、“政协”派出人员、总工会派出人员、审计署派出人员、检察部派出人员按5、2、1、1、1比例配备。
监事会设立监事会主席。人大派出人员任职监事会主席,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监事会成员轮流担任值班监事,值班监事列席参加经理层召开的各种会议。每二至三个月穿插轮换一次。
监事会设立常设工作机构。
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长,监事会秘书长不具有监事身份。监事会秘书长主持监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的工作。负责征集监事会会议议题、负责会议记录、领导处理常设工作机构的正常公务和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办的各项工作。
监事会秘书长列席参加经理层各种会议。保证监事会能对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和经理层执行情况的及时了解,使监事会能够及时掌握信息,确保监督职能及时到位。
监事会对董事会一般性决议草案审查必须尽快及时,一般不超过3天。对董事会重大决议草案审查,一般不超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