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为主组建
——建言《国有企业改革》之四——
隗寿康
目前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缺陷
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文章,从企业改革的开始就一直在讨论,尽管发表很多文章,但绝大部分是介绍国外情况,没有能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司几乎全部的监事会都没有什么作用。关于企业监事会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造成弱化监事会职能的原因。
2005年新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有了改进,除了很不完善外,其中某些规定也值得商榷:
在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机构”)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机构”委派”。
“机构”既是股东代表,又是董事会的委派机构,还是监事会的委派机构,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机构”(目前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权利也太大了,权利也过于集中了。如果企业出现问题,“机构”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完全可以一手遮天、瞒天过海,如果连经理层也由“机构”委派或任命的话,那简直就是一个独立王国了?如果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层监督过多,特别是意见如果经常与“机构”相左,让“机构”不满意、不顺心的话,监事会成员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从另一方面说,不论董事会还是监事会成员,大家都是来自同一府地,都是同门弟兄,或者说是受雇于同一“东家”,无论如何大家都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关照,相互补台,尽量不能给“东家”添乱。而其中的职工代表就更谈不上进行什么监督了,对真正要行使监督权的职工代表,根本不用“东家”说话,经理们完全可以让其“老实本份”。所以监事会成员出现不负责任的现象就非常正常,个别监事会成员为获取个人利益,甚至会与董事会、经营层同流合污。
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即不在企业坐班也很少到企业去,每年靠1-2次的监事会怎么能,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呢?
目前国有企业监事会形同虚设
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弱化甚至被戏称为花瓶。监事会成员弱、地位低、外部代表少、机构空、权威差。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的监事会掌握信息不够及时、不够深入,与董事会、经理层信息不对称。监事会没有办事机构。监事会最好的监督结果也就是事后监督的马后炮,实际上绝大部分监事会根本没有履行或者说没办法履行监督的职责。
监事会的法律地位高,但行权能力则十分薄弱。监事会成员在不同程度上受制于内部人,根本不能发挥监督作用。
特别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属于同门兄弟,致使监事会在运行上只能流于形式。有的监事甚至与部分董事、经营层人员相互勾结,侵害公司利益。
强化监事会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
目前国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一直是高层关心和头痛的问题。关键是没有在核心的症结上下工夫,或者说是没有找到真正的问题。为什么董事会可以肆无忌惮地越权管理、肆无忌惮地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肆无忌惮地挪用侵吞企业资产、肆无忌惮的挥霍浪费呢?其原因就是:
1、从政府、研究机构、企业负责人都只注重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问题,只注重董事会和经营层代理成本和效率的研究。忽视了公司治理结构监督权既监事会的制度探讨、研究。
2、 企业改革从1979年“让利、放权”开始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四分之一个世纪,27年
来“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相关法律一直缺失,总在“摸着石头过河”,到底“摸”到什么时候是个头谁也不知道。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让不少损害国有企业的行为披上“必须付出的改革成本”正当的外衣。
3、特别是近来,在热衷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经济学家”的鼓动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MBO浪潮,把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问题推向了绝境。在全社会营造了一种“经营者只有获得产权,才能把企业经营好”的怪圈氛围。使国有企业面临土崩瓦解的危险局面。好在国家在中小国有企业已经被经营者瓜分后,清醒地认识到所谓“管理层收购”将对国有大型企业带来的危机,适时终止了以“管理层收购”之名,行瓜分国有资产之实的企图。但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实现从“管家”到“东家”转变的欲望并没有任何的减弱。今后的发展趋势非常令人担忧。
4、目前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制度,完全是一味地、盲目地学习、引进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的发达国家的所谓先进经验,完全脱离中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中国国有企业经历了较长的计划经济时期,虽然企业改革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但市场经济对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影响并不是很大,甚至对高层管理机构的影响也不是很大;从政府到企业,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思维模式和管理方式并没有根本的改变:
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内部虽然成立“董事会”“经理班子”,但“董事会”是董事长说了算,“经理班子”是总经理说了算,甚至从“董事会”“经理班子”甚至包括“监事会”都是董事长说了算的一统天下。像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在上市公司中表现非常典型,因大股东挪用、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的已为数不少。截至2005年6月30日,沪深两市有480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占款金额累计近480亿元,相当于全部上市公司2004年上半年净利润的一半。大股东的占款行为,轻者造成上市公司大规模计提坏账准备后、业绩大幅下滑;重则使上市公司经营陷于困境不能维系正常运作。据统计,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已退市的上市公司,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说“占款猛于虎”,一点都不为过。
截至2006年6月30日,沪深两市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上市公司有149家,占用金额合计328亿元。历时一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减少了69%,但占用资金量只下降了32%。
我们看到的只是冰山的一角,在非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会更加严重。
在国有大型、特大型垄断经营的行业中,因工资待遇问题暴露出的问题,更进一步说明,在这些企业中,已经把“法人治理结构”变成了“董事长治理”、变成了“总经理治理”。
把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变成了“变相的董事长、总经理”私人企业。
在目前经济法律十分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恶劣环境中,如果高层单纯考虑、研究以效率、成本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必然会出现问题的,而且事实证明,所谓发达国家的企业法人治理制度,根本不能也不可能解决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治理问题,甚至我感觉在国有企业的治理问题上,如果在约束、监督机制方面不能走出符合国情的新路,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快走入死胡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