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审批责任单位: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土地登记规则》
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
[1997]56
号令)6、《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
第15号令发布
[1997]
第12号令修改)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建筑平方米
0.3元。依据京政办发(
1988
)6号文件及京价(收)字第
433号。审批时限:
30日个工作日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抵押合同(依据建设部
[1997]56
号令第三十二条);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预购房屋的生效预购合同,共有房屋的《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依据建设部
[1997]56
号令第三十二条);
3、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交出让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认可的文件(依据
建设部[1997]56
号令第三十二条);
4、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依据建设部
[19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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