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2-4-3 14:21 
你自己想不明白,这里面有什么矛盾的?
你发现了一块油田,搭进去100万的勘探费,这个油田里的石油,就 ...
我再强调一遍,物品发生人际交易的前提只有两个,一是私有财产权制度,二是不同人特别是财产所有者和非财产所有者对于物品的评价不同。
物品是否有价值,与它是否是劳动产品没有关系,许多对于人有价值的物品根本不是劳动产品,更不要说许多商品也并非劳动产品。最极端的例子是月球土地的销售,其次是电影明星做广告时,可能只是被一个公司拍一张照片,而且全是公司自己请人去拍的,如果说一个明星在吃饭或喝咖啡时,顺便同意让公司拍一张照片拿去做广告也算是劳动,我真不知道这种劳动与石油勘探工人的劳动有什么共同点。因为明星如果不被拍照,她还得照样吃饭,她吃饭的行为即使在马克思看来也只能是消费享受行为,你非得将其看成劳动,那么请问,劳动的对象是什么,劳动的工具是什么。她出售的是她的肖像使用权,出售的是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如果你说明星的肖像之所有值钱,对于公司具有价值,原因在于明星之所以成为明星是付出了劳动,从而使得她的劳动与她的肖像结合在一起。那现在我们干脆一不做不二休,假设一个非常普通的人,但是某个公司就是要找这个普通人随便拍一张照片去做形象广告,请问,劳动价值体现在哪里?
第二,假冒伪劣商品在没有被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之前,消费者会认为其有价值,从而会购买。实际上,假冒伪劣商品对于消费者没有价值。这只是因为评价只是对于价值的认识和反应,评价可以与其真实价值相一致,也可能也其真实价值不一致。其实这个道理,只要一说出来,许多大一的新生理解起来都非常容易。但是对于劳动价值,即使是大学教授理解起来,也经常是满腹疑惑的。
clm0600同志,您为什么就不能多一点学术诚意,用自己的良心,同时使用严格的数学与逻辑思考,而不是东一个概念西一个概念的拼凑。你在前面的贴子中,光是对于价值的解释就使用了代价、劳动、优势等概念,而且是在辩论中失利之后逐渐加上去的,这说明你根本就没有一个以一贯之的思想。而我在第一楼一开始就将价值、评价、出价、(成交)价格的区别,劳动与价值的关系,然后在后面的回复中将王羹渊价格决定原理、劳动与价值实体的关系说得非常清楚了。只要细看过我的贴子的人,应该就对这些基本概念区分非常清楚了,从而对于劳动价值理论的谬误,甚至对于价值决定价格的谬误都非常清楚了。
当然,即使是一些反对劳动价值论的人,可能也难以接受本人的观点,即价格并非由价值决定,而是由评价决定。价格与价值基本上没有必然关系,有一些间接关系,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评价通常与价值不相一致等缘故,使得价值对于价格没有必然的决定作用,当然可能会有一些影响。
价值决定价格的谬误其实盛行了两千年,一时半会,人们很难改变看法。但是王羹渊价格决定原理以及本人其它的研究清楚揭示,在21世纪,人类抛弃信奉长达两千多年“价值决定价格”的错误信念,是时候了。我不敢说我的研究有多大的创新,但是我的观点不仅非常旗帜鲜明地反对劳动价值理论,而且旗帜鲜明地反对“价值决定价格”,反对“公正的交换价格即符合商品价值的价格”这样的观点。这不仅是劳动价值论的支持者所接受不了的,而且反对劳动价值理论的人同样也接受不了。但是这就是王羹渊价格决定原理的核心实质,因为王羹渊价格决定原理是在更正人类两千多年的谬误而不仅仅是在更正马克思两百年的谬误。
我在这里要指出的是,彻底否定“价值决定价格”,“公正交换价格即符合商品价值的价格”等谬误观念,是本人即王羹渊第一次在这里公开做出的,请在其它地方否定此观点的时候,符合学术规范公正地引用本人。为了使大家清楚本人的观点,我正面清楚地表明:
为什么“价值决定价格”、“公正的交换价格即符合商品价值的价格”等观念是错误的,从而马克思试图用劳动价值论来证明公正的劳动力价格应该是全部劳动时间的报酬而不只是必要劳动时间的报酬的思想也是错误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目的不就是运用公正的交换价格是符合商品价值的价格原理来论证说工人的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未能全部体现工人全部劳动的价值,忽略了剩余劳动的价值,从而是不公正的价格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理论体系不就是“公正的交换价格即符合商品价值的价格”理论的一个运用吗,这么简单的问题,clm0600等马克思坚定信仰者就不要拿来吓唬我们自由主义者行了不,只有自由主义者才真正有学术真诚,我们怎么可能同意明显错误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呢),这所以上述三种理论是错误的,因为这三种价值理论都属于哲学上价值理论中的客观价值论。各种价值理论的比较,我想王海明的《新伦理学》(2008年商务印书馆)在元伦理学中讲得实在太清楚明白不过了。只不过令人遗憾的,王海明教授在清楚明白又正确的论述了新效用价值理论之后,他未能将价值的严格定义运用于分析商品价值与正义,结果他的价值理论可以说是不彻底的,当然,本人作为《新伦理学》的忠实读者,再加上本人严格的数学逻辑推理,因此本人发现,其中按照王海明自己的效用价值论,他在《新伦理学》中提出的公正原则是错误的,他的公正原则表述为:等利害交换即公正原则。“公正价格即符合商品价值的价格”不过是等利害交换在商品交换领域中的一个简单推理而已,因此公正价格问题只是等利害交换的公正原则的经济学应用(说到这里,我总想多插一句,我读了杨小凯的《经济学原理》(1998版)和王海明2008《新伦理学》之后,我不得不承认,经济学实际上可以说只是伦理学的一种应用,或者伦理学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虽然目前市面上也有经济学与伦理学相互关系的研究,但是二者的真正融合还未出现,这正是本人研究的重点)。因此,我们下面先不管“公正价格即符合商品价值的价格”这个推论,而直接讨论“等利害交换的公正原则”。
下面从两个角度来考察王海明《新伦理学》“等利害交换的公正原则”的问题:
第一,如果等利害交换的公正原则是正确的,那么这里的利害对于交换双方的价值就是客观价值而并非王海明在元伦理学部分所定义的作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的有用性的价值,等利害交换中的“利害”的价值对于双方来言默认是相同的,而这一点只有在客观价值论下才做得到。而按照王海明自己对于价值的正确定义,同一客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完全可以不同,因此等利害要求同一客体对于不同交换双方的价值相同,这其实难以从价值的定义推导出来。王海明作为一代伦理学大师,但是他仍然未能成功地进行严格推理。大师也有犯错的地方,否则我们学术研究怎么前进呢?
第二,如果严格遵循王海明《新伦理学》元伦理学部分自己对于价值的定义,那么就可以得到,A用X交换B的Y时,X对于A和B的价值V(X,A)和V(X,B),Y对于A、B的价值V(Y,A),V(Y,B)怎么可能完全一样?(上述四个价值王羹渊即本人将其定义为价值矩阵,忽略了价值矩阵是王海明在其伦理学名著《新伦理学》一书失去学术重大贡献机会的关键,本人的研究成果在此是第一次公开发表,引用者请注明,我一再申明知识产权问题,因为本人不喜欢发垃圾文章,而且中国国情之下,真正好文章不好发,而且要很多钱,因此本人的研究成果虽然有重大意义,但是仍然发不了,但这里既然讨论这个问题,本人既然愿意在出版正式著作之前提前拿出来分享,那么请那些没有多少学术水平又想赚得名利的人不要盗用本人的研究成果。)继续讨论,这里既然存在着四个价值或者说一般地讲,n个客体对于m个人,会形成一个n*m的价值矩阵,而第k个人对于这每个价值的评价合起来会形成一个评价张量。价值矩阵与评价张量的概念是王羹渊即本人提出的最重要学术名词之一,对这两个概念的忽略是王海明《新伦理学》只成功一半的根本原因。如果公正原则是等利害交换,那么请问,是上述四个价值中的哪两个相等?你无论怎么分析,发现都很难相等。而且真实的价值是多少,交换双方并不知道,交换双方是通过评价来讨价还价,而评价张量包含了八个分量,请问,“等利害交换的公正原则”是指哪两个评价要相等呢?
效用价值的概念严格推导出“价值矩阵”与“评价张量”的概念,从而王海明教授的《新伦理学》的问题就一目了然了。客观价值论是“等利害交换”的公正原则的价值理论基础,而效用价值论则是王羹渊提出的公正原则的理论基础。这时我没有时间再将本人的公正理论一并说出来了,否则我的研究成果就全提前爆光了。本人的著作《价值与公正》一书在两年前开始设想,既然马克思写《资本论》写了42年,王海明写《新伦理学》写了22年,那么我至少也得写过10年吧。但是主要思路我现在就清楚了,接下来主要是阅读一些文献,否则写书没有东西写,那些有权有势的教授们又可能像批评王海明一样说我没有正规的教育背景之类瞎扯。
说到这里,我想强调的是,《价值与公正》一书将证明,即使在效用价值理论下,仍然会有公正理论,而且马克思所关心的工人阶级的公正问题,仍然会得到解决。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在效用价值理论之下,将得到真正全面的实现。而劳动价值理论在实践中所带来的不是繁荣,而是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