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17
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12月1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
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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