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 2008-09-18。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目录
  一、 总则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 集体合同
  六、 劳务派遣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
“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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