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公房使用权双方所签订的换房协议是否有效?
简介:2004
年王某与赵某进行了公房置换,当时王某所承租公房已经拆迁,赵某也清楚,故王某给赵某补了
23万元的购房款。后来赵某以置换时王某的房屋已不存在为由,主张公房置换合同无效,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公房纠纷律师告知您本案中的置换协议是否有效。
关键词:公房置换,举证责任分配
【案情简介】
2004
年,年迈的王某为了搬的离子女近一些,购买了赵某名下的一套承租的公房。当时,双方签订了换房协议书,换房协议书中载明了王某与赵某互换房屋的地址。当时王某拿出置换的房屋已经拆迁,赵某对此事也是明知的。
换房协议签订后,王某向赵某支付了
23万元的购房款购买了赵某名下的
06号公房,赵某向王某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今收到王某交换公房的差价房款
23万元整”。此后,赵某便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产权单位将承租人由赵某变更成了王某。
在承租人变更为王某之后,王某又以成本价从产权单位购买了该套公房,已经取得了该套房屋的产权,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与赵某
进行之后,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可是不曾想,随着北京市房价一路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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