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规定
各村、镇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庄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提升省级中心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县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镇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审批原则。农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按村庄规划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原则进行,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再新批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村居民需要翻建房屋,先由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后,再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然后到镇村镇办领取《乡村建房申请表》,镇村镇办对建房户条件进行审核,建房户持本户户口本扉页和建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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