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涉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答辩人朱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XX省XX市宜良县人,公司职员,现住
XX市XX区XXXA4栋1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
530125197604110023
。答辩人何X,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XX省XX市宜良县人,职工,现住
XX市XX区XXXA4栋1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
53012519700405083X
。上诉人黄YY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14
年12月11日(2014
)呈民初字第
64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上诉人所诉的两条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均不认同,理由有
五: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
1、该合同的签订完全属双方自愿,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该合同的签订及其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指的是抵押人因抵押物设有他项权而实施不了转让抵押物的效果,如其要实施转让行为,应涤除抵押权。
该条法律条款应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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