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依法治理本工程的质量行为,健全工程质量责任的违约追究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
3.1质量缺陷
指工程实体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文件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虽然不构成工程质量事故,但已不能提供业主有权期待的使用性能或者安全性能。
3。2参建方指EPC承包商、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的统称。
4。1EPC
承包商对设计、采购、施工质量负总承包责任,承担相关质量违约责任.
4。2设计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设计范围内质量责任,承担相关质量违约责任。
4.3施工承包商对施工质量负责,承担施工质量违约责任。
4。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监督管理负责,承担监理违约责任.
4。5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承担检测质量违约责任。
5。1参建方履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5.2业主或其授权的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质量管理要求和其他程序文件,开展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例行控制和例外控制,配合质量监督站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
5。3参建方质量行为、实体质量、文档质量存在不符合项和
/或不合格品的,由业主质量部依照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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