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1年4月27日四届十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和内部控制的有效实
施,确保董事会的有效监察及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常规守则》,香港会计师
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以及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四名。委员中
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背景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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