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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在现行出租汽车管理体制下,用法律法规来保护我们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很困难,我们盼望中国出租汽车法或条例早日出台,这是广大出租车司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大希望。我是重庆市的出租车司机,为此,特以个人名义提出如下建议:

一、首先应改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许可对象

我们认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中心问题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制度改革,建议从已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才能获得新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转向以营运区域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从业状况为主要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分配方式,逐步摒弃行业垄断和准入歧视,给予全国几百万出租车司机国民地位,允许更多的哥的姐参与出租汽车经营、取得股份、购买和拥有劳动工具的权利,重建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生产关系。

二、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有效期限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有效期无限期或过长(超过八年)的有效期限,实际上也是一种对公共资源的垄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有效期应与出租汽车车辆的使用期限吻合,实行“一权一车制”, 经营许可权最多不超过八年(或行驶里程100万公里内),以有利于当地营运方式自主选择。经营许可权有效期满后,政府无条件收回重新分配。

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分配方式方法

如果营运区域的出租车驾驶员拥有参与经营权分配的权利,可采用随机办法,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取得经营权的一部份出租车驾驶员。然后根据城市、城镇、旅游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总量规模,由地方政府选择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个体经营模式,取得经营权的一部份出租车驾驶员,在地方政府指导下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收回办法

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的,地方政府可以收回经营许可权,并将车辆转化为非营运车。视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程度,设立合理的处罚方式:警告、数倍赔偿消费者、小额罚款、暂停运营、大额罚款,直至收回经营许可权等等。

五、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管理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应禁止转让、倒卖、继承和质押。对企业、个人许可的,只允许取得的企业、个人专用,严格控制出租汽车经营成本,限制出租汽车公司、个体经营者牟取暴利,按实际经营成本、合理投资利润来核准出租汽车运营价格。禁止地方政府收取经营许可权有偿使用费或出让费,禁止拍卖、特许变相人为增加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出租汽车的总量控制应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放宽管制,增加出租车司机就业人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公用车改革。

六、出租汽车改革试点

出租汽车改革或立法,改革试点应先行,在全国选择几个宜扩大出租汽车总量,行业矛盾比较尖锐的大中小城市,分别进行为期四~五年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制度改革试点,验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个体经营等模式的社会效益,从而对现行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形成有益的冲击,并与现有出租车公司进行公平竟争,用事实检验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方案,为出租汽车立法提供理论基础。

试点一旦进行,将增加出租汽车总量,导致旧体制产生新的不平衡,迫使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拥有者放弃暴利,进行全方位改革,对拒绝放弃暴利、导致激化利益分配矛盾的,政府可限制其发展或收回其已取得的经营许可权,重新分配。

重庆市主城区将是一个良好的试点区域,主要原因有:合法的出租汽车总量偏少、租价偏高、出租车公司暴利居全国前列、年经营权转让价最高(去年一辆出租车逾百万元,至今仍达九十余万元) 、出租车司机权利受到侵害十分普遍。建议国务院将重庆市主城区列入试点范围,我们正在筹建的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积极参与出租汽车改革的试点。

试点取得一定效果后,可扩大试点范围。出租汽车改革试点的成功是立法的基础,为了构建中国的和谐出租汽车行业,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人民拥护的出租汽车法律或条例。

重庆市出租车司机 杨孝明

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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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6 23:41:00

企业(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

渝名称核准字渝直第2005--103895号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备):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现规定》及《实施办法》的欢现规定,同意核准企业名称: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请持本通知书向重庆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此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6月8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20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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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6 23:46:00

“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初探

、前

一)、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出租汽车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从无到有,已发展到一百多万辆规模,从业出租车司机已超过二百万人,潜在的准出租车司机近一百万之众,在二十多年发展中,广大出租车司机为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们在辛勤的工作中却对国家财政贡献甚少,出租车司机个人付出了坚辛的劳动,并未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同时,他们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宪法赋予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很好的保护,特别是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以及在目前的“公司化”经营中,缺乏一个公民应具备的法律地位,其结果是造就了为数甚少的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甚至十亿富翁,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官的”现象,出租车公司老板与政府管理者之间建立了密切的经济关系,甚至一些既得利益集团操控了地方出租车政策,在总量控制的旗号下,将公共资源廉价“赐予” 既得利益集团,形成极端的政策暴富,重庆市主城区就是一个具有说服力的实例,重庆出租车公司的财富积累过程,是一部赤裸裸的掠夺史,出租车司机在落后的生产关系和“变态”的出租汽车管理体制下,被迫沦落到充当“送财童子”的角色。按一些专家的说法:现在出租汽车业的管理体制是“富了老板、肥了官员、亏了国家、苦了司机、坑了百姓”,许多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的理念下,将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视为政府财产,也将其作为“摇钱树”,通过将出租汽车业的公共资源资本化,人为增加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含金量”,扭曲出租汽车各类相关价格,甚至将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权“产权化”、“资本化”,人为地设定为一种可质押权利,在这些违背经济规律和人民利益的“地方法”下,要么是地方政府牟取暴利,要么是出租汽车公司(或经营权拥有者)牟取暴利,给当地从业司机剩下的可能只有残羹冷炙了,长期以来广大乘客被迫作出了毫无意义的额外“贡献”。

由于出租汽车的车辆报废期限为八年,从科学配置经营行政许可角度看,经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应控制在八年以内,并实行“一车一权”制,可能遏制出租汽车行业的“食权者”,禁止地方政府利用管理出租汽车业公共资源特权牟取暴利,用比较合理的资源费(税)代得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改革经营行政许可“终身制”、“继承制”,才有利于摒弃出租汽车业行政垄断。

出租汽车业的诸多严重问题暴露出了这个行业极其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导致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及老板矛盾日益尖锐化,全国出租汽车业群体事件此起彼伏,严重影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也使出租汽车业贫富分化十分严重,城市出租汽车业到了不得不改革、不得不加快改革的窘境了,鉴于出租汽车业许多无“法”调和的尖锐矛盾,就为全国出租汽车业的全面改革提供了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近年来,巳有不少意识到出租汽车业严重问题的媒体记者、法律工作者、经济专家、人大政协代表和从业司机,大声疾呼加快出租汽车业的改革。

但是,怎么改革我国出租汽车业呢?是摆在中央和地方决策者面前的难题,改革从哪儿找到切入点呢?改革采取什么管理体制?经营采用什么经营模式?改革后的出租汽车业利益怎么分配?为此,我们广大出租车司机关注出租汽车业的改革应是责无旁贷的,我曾于中国入世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合理分配及建立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改革的倡议书,但是四年来重庆“巴国模式”令人遗憾,四年后,我个人认为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谐的、人民拥护的、长治久安的,并且符合出租汽车业经营特点的出租汽车业管理体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政治、经济意义

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目标,那么,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也有必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所以,在中国城市出租汽车业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成为一个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符合广大人民利益(包括出租汽车司机)的、也更符合党和国家利益的出租汽车业管理体制,同时,在出租汽车行业取缔“食利食权者”,即在出租汽车行业取缔纯粹投资者及投机者、以及利用行政许可特权牟取暴利的组织或个人;如果在今后能够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是中国出租汽车业划时代的管理体制,是一次制度革命,使我国出租汽车业在相当长时期内得到长治久安,成为和谐行业的典范,并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也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制的成功,必然地全面调整出租汽车业的利益分配,抑制现在的出租汽车公司不择手段掠夺司机财产,过度盘剥出租车司机劳动成果,真正地体现《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还原被扭曲了的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含金量”、出租汽车运营价格、出租汽车业利益分配等等现实问题,建立人民(包含广大乘客和出租车司机)拥护的“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新型管理体制,是中国加入WTO后出租车司机享有国民地位的重要方式,也是广大出租车司机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通过出租汽车行业的彻底制度变革,实现出租汽车行业未来几十年,甚至于长期的长治久安;同时将为涉及利用公共资源的公用事业改革提供经验,有利于中国公用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务用车改革,防止私家代步车的畸形发展,充分利用我国有限的资源,以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这将使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更加和谐,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在出租汽车行业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和条件

从我国大多数城市出租汽车业的发展历史看,出租车司机是这个行业的主要投资人和经营者,在二十多年的辛勤耕耘中,积累了丰富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经验,同时也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金,就当前城市出租车全款承包(卖断)经营司机而言,他们是出租汽车业的真正投资人和经营者,只是我国不合理出租汽车业管理体制约束下,未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而已;半款承包司机及其它驾驶员的投入,也构成了全部投资,甚至有相当部份出超,所以,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巳完全具备了经济基础。

时至今日,全国众多出租汽车公司及老板不出一分钱资本,也能经营价值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几亿元的出租汽车公司,并在此轮经营期满后获取令人叹为观止的巨额财富;这种利用行政垄断“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公共资源的特权,严重违背“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市场经济原则,应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进程中改革的对象,中央政府应尽快制定法律、行政规章,从法律和政策上立即保护出租车司机的投资权、财产权、股权、收益权。《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建立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创造了必备条件,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推出一个全新的出租汽车业管理体制,做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新组建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成千上万出租车司机为股东的大中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有利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也有利于建立成千上万出租车司机的自律机制,与其它体制比较具有无可非议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在受到出租车公司掠夺和盘剥多年后,一旦获得“解放”,将调动广大从业出租车司机的潜能,成为我国建立和谐出租汽车业的生力军。

四)、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探讨

我国已于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令第412号将出租汽车经营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但至今无中国出租汽车法或相关条例,在出租汽车业实施《行政许可法》存在许多盲点,出租汽车业经营行政许可对象的确定是改革出租汽车业的关键,如果经营行政许可对象为城市营运区域(或城区)出租车司机,那么,建立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就指日可待了;在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一年以来,全国各地方政府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问题上,仍然沿用以前的行政垄断政策及对出租车司机的歧视政策,事实上将《行政许可法》扭曲为了一部“行政垄断法”,不少地方出租车公司借机加重对从业司机的盘剥和掠夺,《行政许可法》成为了出租车司机们解放生产力的泡影,从一年多以来出租车司机对政府经营行政许可的行政诉讼说明了许多存在的问题,这些现实问题有待于国家解决,方能最终解放出租汽车业的生产力。

出租汽车的车辆是出租车司机们的劳动工具,也是出租汽车业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拥有与否,决定着建立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由于出租汽车运营的分散性、乘客个性化交通消费特点,出租汽车就与工业化大生产的工厂,以及交通行业的其它运输方式有着根本区别,生搬硬套其它运输方式的管理体制,必然难以建立适应出租汽车运营特点的管理体制,因而引起出租汽车业的各类矛盾是一种正常的反应。

建立新型“人民的”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政企职能分开,地方政府解放思想,适当放宽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的总量控制,逐步并分批向城区(或营运区域)出租车司机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随机和定期分配经营行政许可,根据当地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总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个体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作制等等经营模式,政府今后重点工作放在宏观调控、行政监督上,回归公共资源管理者的角色,以资源税或资源使用费的方式取代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政府可对本市出租汽车车型进行全国范围公开招标,一个城市应有一定比例非本地产出租汽车,出租车企业可与政府确定几个车型的生产厂商进行谈判或再次公开招标,政府应对公司制定的章程审批,在实施中进行行政监督,还应对出租车价格进行适当的管制,在改革后真实体现出租汽车经营成本,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出租汽车价格应低于同类私家车、公务车运营成本,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同时,引导部份私家车、公务车消费群体放弃私家车和公务车,与私家车、公务车比较而言,应优先发展出租汽车,并逐步分阶段放宽出租汽车总量控制,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改革扭曲的出租汽车价格体系,使人民获得改革的经济利益。

五)、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巳在《公司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公司法》之规定同样适用于出租汽车业,但是,出租汽车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一个重要行业,应有其独具的特点。由于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建立在利用城市公共资源上,并且是城市的公用事业的组成部份,所以,对社会、政府、从业司机、乘客,以及公司自身来看,应具有公益的性质、公平性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应将其视为一颗“摇钱树”,出租汽车消费也不能定位于贵族化,否则,广大人民群众难以享有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应获得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东不能获取合理的盈利,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宗旨不应追求公司盈利,而应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重点应放在管理和服务上,股东收回投资并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是一种基本权利,新型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但在公司章程中限制公司牟取暴利,也将限制股东们牟取暴利。同时,在新旧体制共存阶段,“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旦进入运营市场,必将大幅度降低出租汽车经营权“含金量”,短期内扭转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和个体户继续牟取暴利的社会环境,使一个城市营运区同类出租汽车盈利水平平均化。

由于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取得一辆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或等额相应股份,公司内部任何股东就无法构成控股权,那么,公司宜采取民主选举董事会、董事长、监事或聘请独立董事等,因股东大多数为长期从业出租汽车的司机,很少人具有经营管理大中型企业的才能,这就要求由董事会聘用社会的专业人才进行经营管理;在较大的公司建立党组织,并领导公司工会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人民的” 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但要将全部股东、司机和管理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应建立共同抵御风险机制,如:重大交通事故、因工伤亡、重大疾病,以及其它不可抵御的意外风险,并且,还可建立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报社会机制,设立公司精神文明、见义勇为基金,免费快速运送重伤、重病者入住医院,对特定人群提供优惠优质服务等。

、“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

一)、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改革是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前提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令第412号将出租汽车经营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那么,要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须以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为前提,各地至今仍然沿用以前的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方式、方法,在继续执行行政垄断政策和对出租车司机的歧视政策下,是无法建立以出租车司机为股东的“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改革是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提,只有国家立法或制定行政规章,确立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面向营运区城区出租车司机分配,并由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选择经营模式,才能建立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在出租汽车业管理体制改革后, 出租车司机在符合《行政许可法》许可原则下,向政府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并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以随机方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市情、决定组建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规模、选择经营模式等等,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的出租车司机,只有参加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选择的经营模式,方可使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实施中可采用双向征集发起人方式组建,一是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征集发起人,二是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获得经营行政许可的出租车司机自愿征集发起人,二种组建方式都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之规定程序进行,取得政府批文、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办理完必备行政许可证件等方可投入运营。

三)“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由于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股东是特定的出租车司机群体,并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的出租车司机,在股东权利上有别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经营行政许可政策下,也相应地限制转让股份,股东因身体等特别原因退出出租汽车业,其股份可保留,但收益权应作适当调整,如果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了上市公司,股份宜优先向本车聘用司机、或公司内部司机合理转让。

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建立党组织、工会组织 、以及为保障公司股东、聘用员工利益的其它合法组织机构,大型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可设立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驻司机构(或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特派员)。

四)“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及财务会计

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如果公司股东投资份额相同,车型也一致,就比较简单,否则,在投资份额、车型、运营收益、车辆残值不等同时,股东可按平均股本总额持有股份,也可探索按单车投资额度持有差别股份,在股权管理上要建立便于股东持有股本、运营管理、财务核算、考核评价、分红及清算的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设立,应根据城市对出租汽车的管理方式而定,目前,许多城市对出租汽车实行定税定费制,便于进行单车考核,所以,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税赋制约着财务会计制度的设立,建立什么样的财务会计制度,就要建立什么样的内部管理制度、核算制度、分配制度,原则上按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设立,并能体现出租汽车业运营特点,在股东投资得到回收并获得合理盈利后,公司盈利分红可扩大分配面,使公司员工尽可能享有公司盈利的机会。

五)“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可按《公司法》之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

一)、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

城市出租汽车业是一项公用事业,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与同为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火车、轮船等截然不同,由于具有自身的特点,就有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出租车司机一人实现单车运营,个人能力的发挥和个人素质的高低,决定着这一辆出租汽车的服务水平、运营成本、运营收益;

2.开出租车是一项不需要太高技能的重复劳动,最重要的是在不同环境下确保安全驾驶,多年以来,已成为城市许多中年下岗职工的一种再就业途径;

3.由于向乘客提供个性化的交通服务,有别于其它运输方式,是大多数人民群众一种向往的快速、便捷、优质的交通方式;

4.出租汽车行业普遍是为广大乘客提供全天候服务,因而出租车司机作息时间紊乱,并具有相当的自由性和分散性,司机运营区域千变万化,同开一辆出租汽车的几位司机居住地应尽量靠近,数人组合在一起工作中,各种关系要相当地协调,无法用工业化大生产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来管理出租汽车;

5.出租汽车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按八小时工作制,一辆出租车可容纳四人就业,如北京6.7万辆出租车可就业近27万人,按其它城市配置三人计算,也应就业20.1万人。

所以,由于出租汽车业的特点,我国出租汽车业管理体制应突出其行业特点,一是每一辆出租汽车至少有一名司机成为该车的投资人或股东,才能更好地搞好维护保养工作,并能够承担起日常事务;二是出租车司机应有一定的经济地位,获得付出劳动后应得报酬,每一名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三是构建出租车司机人人热爱出租汽车事业的社会环境,珍惜这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

二)“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并符合出租汽车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关系到广大公司股东及全体出租车司机的切身利益,管理制度的建立依附于出租汽车业法律法规的健全,也要符合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合法具体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在尊重出租汽车业特点的前提下,由股东大会通过实施。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除了建立规范合法的制度外,还应解决如下问题:

1.体现出租车司机(包括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工作中,所有出租车司机(包括股东)权利平等,并具有同等义务和责任,股东可承担对该出租车的部份管理职能,以及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协调工作;

2.按获取经济利益比例承担交通事故风险,鼓励出租车司机遵守交通法,确保安全行驶,由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向无违法行为、又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车司机发放风险工资;

3.制定符合营运市场实际状况的差别营收定额(或劳动定额),确保出租车司机在不同班次、不同时期获得劳动应得报酬。

4.在制定严格全面的考核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所有出租车司机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共同抵御风险机制,管理制度要有利于出租汽车业精神文明建设。

三)、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出租汽车管理方式、方法

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偏少的现状在出租汽车业也表现十分突出,这就要求建立出租汽车业的公共资源共享机制,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幸运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的司机,不应独占利用公共资源的经济利益,合理分配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经济利益是公司管理的重点,在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宗旨下,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出租汽车管理方式、方法,才能促进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宜采用民主化、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让司机们享有主人翁的地位,摒弃极端的管理方法,并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

四、“人民的” 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考核评价

建立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我考核评价体系,政府建立对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考核评价体系,是公用事业企业应有的机制。企业的自我评价体系可以通过监事会、工会和股东大会考核评价,找到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促使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更高的阶段发展。政府对公用事业企业的定期考核评价,有着重要的意义,考核企业的社会效益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内容,督促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政府对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全程监督管理必不可少的。

“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一)“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面临的问题

各个阶层都需要解放思想,是“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建立的关键。就现阶段而言,要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最大阻力可能来自既得利益集团,这将使他们获得的行政垄断利益受到最大的挑战,其即将获得的巨额经济利益急剧缩水,并不得不立即放弃牟取暴利的经营方法,甚至于失去经营出租汽车的特权;其次,阻力将来自地方政府官员,他们的部份“经营权力”可能丧失,并还权于企业,甚至于“官的”将消失,国有资本可能退出出租汽车公司业,地方政府官员们很难从“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了,也有担忧“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好“管理”的问题,怕出乱子,其违法的行政行为会受到“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抵制等等。

建立“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如果没有改革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体制为前提,广大出租车司机是不可能组建“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所以,这种广大人民拥护的新型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却很难得到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认同,必然遭遇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围追堵截”和扼杀,一旦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面向出租车司机分配了,那么,这种新型模式才有希望得到实践的检验。

二)、在实践中探索建立符合中国情、城市市情,并符合人民利益的“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均资源贫乏,出租汽车业仅有的公共资源也不例外,无法满足广大从业者的需要,继续实行出租汽车公共资源的行政垄断,必然进一步加剧行业内的各种矛盾,所以,出租汽车业的公共资源实行“定期流动制”更符合人民利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规模千差万别,在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中,一切要从人民利益出发,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只要解决了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这一根本问题,其它许多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了,同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政府最头痛的事情,政府应保护好在本轮投资有效期内(或出租汽车使用期内)出租车司机的正当利益,如果在总量控制好的大中城市试点,率先打开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的缺口,按现有总量的30~50%数量向营运区域出租车司机分配经营行政许可,然后组建“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内削减经营行政许可权“含金量”和暴利,适当降低租价扩大市场,再次陆续向出租车司机分配经营行政许可,同时,身份及来历有问题出租车报废或一轮期满后,政府应无条件收回经营权,超长期的经营权应予以缩短有效期,并督促进行股份化改造,给予投资司机股东的法律地位,使现有的出租车公司陆续退出出租汽车业,取得经验后向大中城市推广,小城市、城镇在向出租车司机分配经营行政许可后,可进行个体经营模式(非温州模式)试点。

总之,只要我们的人民政府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的改革立场,出租汽车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成功指日可待,构建我国出租汽车业和谐就大有希望了,我们这一代广大出租车司机也就有了安居乐业的希望!第二代、第三代…..出租车司机也将大有希望!

重庆出租车司机 杨孝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6 23:48: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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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8 11:49:00
人大经济论坛有愿意研究出租汽车问题的专家、学者吗?如果有意请跟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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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3 21:34:00

近日,重庆出租汽车行业的牛鬼蛇神又出笼了!

据了解,北京官员一离开"巴国",出租汽车公司私发的黑出租汽车又上路了!

交通行政执法官员闻讯又等待向"领导"汇报,是妥善保护特殊利益集团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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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4 19:28:00
出租车行业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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