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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新商科论坛 四区(原工商管理论坛) 商学院 运营管理(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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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6

第一部分 问题

煤矿企业处于基建阶段,经营期限为2008年1月到2009年1月,现经营期限已过期。且该企业在2008年进行了年检,现在煤矿兼并主体对该煤矿企业的应如何处理?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部分 法律分析

1、经营期限为公司登记事项,现在已经过了期限,必须进行变更登记,结合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并不必然导致该煤矿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2、本次经营期限为一年的原因在于基建矿井的施工工期为一年,所以经营期限届满的原因在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有效期已到期。所以无法通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修改章程的方式完成经营期限的变更。
3、该煤矿企业要被兼并整合,故其在初步进行基建后便停工,基建没有完成,必然无法取得煤炭开采的许可证件,无法办理经营范围为原煤开采的新的营业执照;基建未完工,但其面临被整合,也无继续进行基建的可能,也无法继续获得基建的许可,无法办理经营范围为“资源整合技改扩建相关服务(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的营业执照。结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该煤矿无法获得继续基建或原煤开采的许可,应当自许可到期后申请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将“资源整合技改扩建相关服务(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删除,从而成为单纯的一个企业或将公司注销。
4、至于年检,只有在企业办理经营期限延期后才能办理,结合目前进行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不会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年检引起吊销执照的可能想暂不考虑。
PS: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③《公司法》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部分 资源整合主体的处置方案

1、该煤矿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但并不必然被吊销,即使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煤矿企业仍应视为存续该企业仍然作为一个法人存在,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
2、在兼并重组的方式上,不宜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而应当以资产收购方式向煤矿企业收购资产。
在资产收购的对象上,可以以煤矿企业为签约主体,也可以以投资人或股东为签约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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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6 2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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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7 09:00:35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    法经[2000]2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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