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7-2-12 13:13:00的发言:
““很显然,甲乙两人的大米的平均需求率应该少于(n +A)斤大米/天。
你说了这么多,但似乎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不好意思,我把甲乙两人的大米总生产率(n +A)斤大米/天表达成甲乙两人的大米的平均生产率了,后者的表达式应是:(n +A)斤大米/2人(甲十乙),现在纠正未算迟。
在上面的讨论中为了解决你的这个问题,我己说过当我们把甲乙两人看作一个集体的生产和消费系统,其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并是发生在任何个经济系统(包括一个人的经济学)之中的,假设甲的生产率是n斤大米/天和m瓶葡萄酒/天,乙的生产率是A斤大米/天和B瓶葡萄酒/天,那么,甲乙两人的大米的总生产率是:n斤大米/天+A斤大米/天=(n +A)斤大米/天;甲乙两人的葡萄酒的总生产率是:m瓶葡萄酒/天+B瓶葡萄酒/天=(m +B)瓶葡萄酒/天;同样道理也可以用统计方法再通过测量、估计求出大米或葡萄酒集体的总需求率,假设,甲的需求率是N斤大米/天和M瓶葡萄酒/天,乙的需求率是a斤大米/天和b瓶葡萄酒/天, 那么,甲乙两人的大米的总需求率是:N斤大米/天+a斤大米/天=(N +a)斤大米/天;甲乙两人的葡萄酒的总需求率是:M瓶葡萄酒/天+b瓶葡萄酒/天=(M +b)瓶葡萄酒/天;
根据我在《一个人的经济学及其九个公式》中的(八)式:主体B对物品A的需求率×物品A的保质期/主体B对物品A的生产率×在保质期内物品A被主体使用达到最大效用程度时主体B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单位数=1(1代表均衡)。或, 主体B对物品A的需求率×物品A的保质期=主体B对物品A的生产率×在保质期内物品A被主体使用达到最大效用程度时主体B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单位数(代表均衡)。在上面公式中我把“主体”改为“系统”则公式便变为:系统B对物品A的需求率×物品A的保质期/系统B对物品A的生产率×在保质期内物品A被系统使用达到最大效用程度时系统B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单位数=1(1代表均衡),但在这里,系统是由甲乙两人组成的组织,也许有人会说我,怎么能把甲乙两人看作一个系统的呢?因为,我现在研究的是经济交换活动,它只能是在经济系统之内才能实现,本来两个不相关的个体如果不是因为交换活动使他们有利可图,或说比他们各自自产自足更能带来好处又何必交换呢,选择自产自足的行为不是更好?在该公式中还有物品A的保质期我们也可以通过象测量估计统计出大米或葡萄酒集体的总需求率那样求大米或葡萄酒集体的保质期。
假设大米的保质期为W天,葡萄酒保质期为V天。根据上面公式可以推出并写成:甲乙两人对大米的需求率×大米的的保质期/甲乙两人对大米的生产率×在大米保质期内被甲乙两人使用达到最大效用程度时甲乙两人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单位数=1(1代表均衡)。己知甲乙两人大米的总生产率是:n斤大米/天+A斤大米/天=(n +A)斤大米/天;甲乙两人的大米的总需求率是:N斤大米/天+a斤大米/天=(N +a)斤大米/天;大米的保质期为W天,那么,在大米保质期内被甲乙两人使用达到最大效用程度时甲乙两人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单位数=需求率(N +a)斤大米/天×保质期W天÷生产率(n +A)斤大米/天=(N +a)×W/天÷(n +A)/天=(N +a)×W/(n +A)。(N +a)×W是在大米保质期内被甲乙两人使用达到最大效用程度时甲乙两人的消耗量,(n +A) 是甲乙两人对大米每天的需求量。
其它按《一个人的经济学及其九个公式》中的公式以此类推。我用字母表示的公式更有一般意义。不过以上的公式必须满足N +a≥0,因为总需求量总是随着时间的增加而增加,W≥0,保质期不可能是负的,至于生产率(n +A)则是比较争议的,因为楼主认为n +A>N +a,但我认为n +A>N +a,n +A<N +a,n +A=N +a,三种情况都有可能,但作生产者的甲乙两人当然希望n +A≥N +a,不过作为欲望不止的人在此种物品满足时又会有产生另一种思想上的欲望并力企再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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