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8)》(学习笔记)-36
3. 商誉减值披露不充分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充分披露商誉减值的相关信息,如对于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的披露过于简单,未充分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在可收回金额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时,未能根据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重要假设及其理由、关键参数(如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预测期、折现率等)及其确定依据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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