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3)》(学习笔记)-71
此外,实务中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一是对于公司将开发好的土地交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又参与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并拍回土地,如何确认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在实务中仍存有争议;二是企业在提供开发服务的同时,垫付开发资金时间较长,延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是否应考虑将合同总价进 行适当分拆,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三是在建造合同模式下,应进一步分析企业 是建造服务的主要责任人还是仅以代理身份提供了垫资义务,针对不同的身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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