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下简称《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
查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 ...
附件列表